矿工工伤赔偿胜诉案例 林继华律师

胜诉案例 | 矿工井下被砸伤,公司拒绝赔偿,林继华律师代理矿工获赔47万余元

三明工伤及赔偿案件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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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闽0425劳人仲案字第363号
案由:工伤赔偿争议
审理机构: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阳某,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人,1980年代生,系某矿业公司井下作业工人,从事出渣工作。阳某与该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19年6月25日13时左右,阳某在被申请人位于某乡矿区的2号井井下从事出渣作业时,上方突然掉落一块碎石,正好砸中阳某头部,造成阳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阳某先被送至当地县医院门诊治疗,随后立即转院至三明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在该院住院136天。出院后,阳某又至某县总医院住院治疗50天,累计住院天数达186天。三明市第一医院诊断阳某为:创伤性左颞叶血肿、左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左颧骨骨折、左眼眶左颧弓骨折、左上额窦积液及左乳突积液、双肺炎症。后经相关部门认定,阳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阳某劳动功能障碍达到一定程度。治疗期间,被申请人已为阳某全额支付了医疗费用17万余元,并先行支付了部分生活费和护理费用6万余元。但双方就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其他赔偿款项。因此,阳某委托林继华律师处理此案。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词:

第一,关于住院期间交通食宿费的计算标准问题。

申请人主张其住院期间交通食宿费应当按照较高标准计算。被申请人则认为,申请人所有治疗均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此类情形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186天合计5580元。被申请人同时指出,住院及转院的交通安排均由公司负责,申请人也未提供任何交通费支出的相关凭证,因此该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问题。

申请人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按每天约183元计算,186天合计34038元。被申请人则认为,按照福建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4235元的标准,每天工资约为122元,住院186天中公司已安排护工护理23天,剩余163天的护理费应为19886元。

第三,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

申请人主张按照其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被申请人则认为,工伤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申请人的实际工资收入计发,申请人2019年的月工资为3578元,按6个月计算合计21468元。

第四,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问题。

被申请人主张应当按申请人受伤前实际月工资3578元作为计算基数。申请人则主张应当按照更高的标准计算。这是本案争议最大的部分,直接关系到申请人最终能够获得多少赔偿。


三、律师策略

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律师针对本案的四个核心争议焦点,逐一制定了应对策略,并在仲裁过程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交通食宿费),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申请人在三明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往返交通费用的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因工伤治疗及鉴定确实需要支出交通费用。同时,律师指出,虽然住院期间的交通由被申请人安排,但申请人及其家属因处理工伤事宜支出的合理交通费用,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护理费),律师指出,住院186天期间申请人伤情严重,确实需要专人护理。被申请人虽然安排了部分护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护工费用已足额支付且覆盖了全部住院期间。律师参照当地护工市场的实际工资水平,主张按每天160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186天合计29760元。这一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也得到了仲裁委的最终采纳。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停工留薪期工资),律师指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能完整提交申请人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明细,导致申请人的实际月工资标准无法准确查明。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形下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律师提请仲裁委按照2019年福建省全省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0%作为基数,计算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针对第四个争议焦点(三项一次性补助金的计算基数),这是本案最关键、争议最大的部分。被申请人坚持按照申请人实际月工资3578元作为计算基数,而这一标准显然对申请人极为不利。律师经过仔细研究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现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并非简单地按职工本人工资计算,而是要按照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律师向仲裁庭详细阐述了这一计算方法的法律依据,并提请仲裁庭按照福建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31.17元作为计算基数。最终仲裁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除上述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外,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还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及时督促申请人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确保仲裁申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在仲裁申请书中精确列明各项赔偿请求的具体计算依据和金额,做到有理有据;三是在庭审过程中沉着应对被申请人的各项抗辩,有理有据地进行反驳;四是在仲裁庭主持调解时,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申请人作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决定。


四、裁判结果

仲裁庭对申请人主张的各项工伤待遇逐一进行了认定,并参照相关统计数据和规范性文件确定了计算标准,最终认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的各项工伤待遇合计471597.62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医疗费171016.14元及护理费63314元,被申请人实际还需向申请人支付237267.48元。

鉴于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237267.48元;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前往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赔付手续。

本案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完全支持了申请人关于工伤赔偿的诉求。


五、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在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务工,一定要确认用人单位是否为你参加了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后,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大部分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发生工伤后,一定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工伤认定完成后,如果伤情构成残疾,一定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核心依据。

第四,工伤赔偿的计算标准非常复杂,涉及本人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多个变量,不同的计算基数可能导致最终赔偿金额相差数万甚至数十万元。建议工友在发生工伤后,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不要盲目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以免吃亏。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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