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纠纷胜诉案例 林继华律师

胜诉案例 | 65岁老人被撞成严重伤残,林继华律师代理伤者获赔近80万元

三明工伤及赔偿案件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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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闽0423民初288号
案由:赔偿纠纷
审理机构:清流县人民法院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蔡某,1953年6月生,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65岁,农村户籍,平日从事农业劳动。2019年2月18日11时15分许,蔡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清流县道嵩灵线由嵩溪镇元山村洋瑕往嵩溪镇塘背方向行驶。行至事故路口时,邓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道嵩温线由温郊乡往嵩溪镇塘背村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交警认定: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蔡某先在清流县医院门诊治疗,随后转至三明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38天,后又于2019年4月1日回到清流县医院住院治疗73天,再于2019年6月18日在清流县医院住院治疗29天,累计住院140天。医院诊断:重型颅脑损伤,行"颅内血肿清除、人工硬脑膜修补、颅内压监测探头植入、颅骨修补术"。经鉴定,蔡某伤残程度为一处严重伤残、一处轻度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治疗期间,邓某先行垫付医疗费63000元,某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10000元。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蔡某委托林继华律师提起诉讼。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关于超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费用是否扣除的问题。

某保险公司主张,蔡某医疗费中有20756元属于超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范围,依保险合同约定,该部分费用应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蔡某及邓某对此均无异议,但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20756元的具体构成及依据。

第二,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某保险公司主张,蔡某为农村户籍,户籍地嵩溪镇塘背村南家组属农村,且蔡某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蔡某则主张,其户籍地城乡划分代码为122(镇乡结合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第三,关于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某保险公司主张,蔡某发生事故时已年满65周岁,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原则上不应得到支持。蔡某则主张,其虽年满65周岁,但仍从事农业劳动,存在误工损失,应按福建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第四,关于出院后护理期限及护理依赖系数的问题。

某保险公司主张,出院后护理期限按4年计算,护理依赖系数按50%计算。蔡某则主张,结合其年龄及右侧偏瘫等健康状况,出院后护理期限应按5年计算,护理依赖系数为50%。

第五,关于后续治疗费是否应在本次诉讼中处理的问题。

某保险公司主张,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本次诉讼中不应处理,蔡某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蔡某则主张,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后续治疗费可按原医疗费的15%计算,应当在本次诉讼中一并处理。


三、律师策略

接受蔡某委托后,林继华律师针对本案的五大核心争议焦点,逐一制定应对策略,并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超医保费用),律师指出,某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超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费用20756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费用的具体构成,也未证明该费用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范围,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对蔡某医疗费103783.37元予以全额确认。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律师指出,蔡某户籍地嵩溪镇塘背村的国家统计局编制城乡划分代码为122,属于城镇镇乡结合区,依法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律师同时提交了塘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蔡某虽从事农业生产,但其居住地已纳入城镇规划范围,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法院最终按2019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620元/年的标准,认定残疾赔偿金41万余元。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误工费),律师指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权主张误工费,某保险公司以年龄为由否定蔡某的误工损失,于法无据。蔡某虽年满65周岁,但仍从事农业劳动,存在实际误工损失,应参照2019年度福建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61785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法院最终支持了蔡某误工费23800元。

针对第四个争议焦点(出院后护理费),律师指出,根据蔡某的年龄及右侧偏瘫等健康状况,其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按5年计算符合实际情况,护理依赖系数按50%计算亦有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律师提请法院按5年计算出院后护理费,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出院后护理费15万余元。

针对第五个争议焦点(后续治疗费),律师指出,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记载,后续治疗费按原医疗费的15%计算,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某保险公司虽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对后续治疗费鉴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法院最终认定后续治疗费15567元,并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除上述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外,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还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及时申请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确保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依据;二是在起诉书中精确列明各项赔偿请求的具体计算依据和金额,做到有理有据;三是在庭审过程中沉着应对某保险公司的各项抗辩,有理有据地进行反驳;四是针对某保险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及时提出抗辩意见,避免鉴定程序不必要地拖延。


四、裁判结果

清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法院对蔡某主张的各项损失逐一认定:医疗费10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40元、营养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15567元、误工费23800元、护理费17万余元、残疾赔偿金4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66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近80万元。

邓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1500000元)。蔡某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近80万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扣除某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以及邓某先行支付的医疗费63000元(由某保险公司从保险理赔款中退还邓某),某保险公司实际还需向蔡某支付近72万元。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蔡某各项损失合计近80万元(其中扣除先行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退还邓某先行垫付的医疗费63000元,还需支付蔡某近72万元)。

二、驳回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400.50元,减半收取计6200.2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五、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报警,获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主张赔偿的核心证据。同时,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好所有医疗票据、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等材料。

第二,伤残鉴定非常重要。受伤稳定后,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等项目鉴定,鉴定结果是计算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的核心依据。

第三,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需要有证据支持。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超医保费用,但因未提供证据,法院未予支持。遭遇保险拒赔时,不要轻信某保险公司的单方说辞,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第四,年满60周岁并不等于不能主张误工费。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实际误工损失(如仍从事劳动、有固定收入等),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支持误工费请求。

第五,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关键看户籍地的城乡划分代码,而非单纯的户口性质。如果户籍地已纳入城镇规划范围(城乡划分代码为111、112、121、122等),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两者差距可达数十万元。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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