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肇事,外卖配送公司面临巨额索赔,律师成功启动保险全赔

胜诉案例 | 外卖骑手肇事致人重伤保险拒赔,林继华律师代理外卖配送公司成功实现零自付保险全赔

三明工伤及赔偿案件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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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闽0427民初1218号
案由:赔偿纠纷
审理机构: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外卖公司代理律师:林继华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某外卖配送公司承包了沙县的美团外卖配送业务。2019年9月的一个晚上,公司骑手陈某在送外卖途中骑摩托车与吴某发生碰撞,吴某伤得很重,住院121天,经鉴定构成严重伤残。交警认定骑手陈某主责,吴某次责。吴某家属一纸诉状告上法院,索赔71万余元,某保险公司还主张拒赔。外卖配送公司收到传票后慌了:这么大一笔钱,公司哪掏得起?赶紧委托林继华律师帮忙应诉,想办法启动保险赔付。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保险赔偿顺序应当如何确定。原告主张其损失应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再由两份雇主责任险附加三者险依次承担。外卖公司认为,应先由交强险赔偿,再由附加三者险1、附加三者险2依次赔偿,超出保险限额部分才由外卖配送公司承担。

第二,某财险公司提出的无证驾驶拒赔抗辩是否成立。某财险公司辩称陈某系无证驾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相关规定,仅同意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拒绝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某财险常州分公司援引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某财险常州分公司依据雇主责任险附加三者险条款中"因驾驶各种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不负赔偿责任"以及"员工违法行为致伤残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主张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四,各项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原告主张各项损失共计约71万元,被告方对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及数额提出异议。


三、律师策略

外卖配送公司代理律师林继华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以"启动保险赔付、避免公司自付"为核心的代理策略:

第一,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律师向法院申请追加某财险公司、某财险常州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明确各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确保赔偿渠道畅通。

第二,厘清保险赔付顺序。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吴某的损失应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某财险公司在附加三者险1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附加三者险1限额部分,由某财险常州分公司在附加三者险2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保险限额范围内仍不足以赔偿的部分,才由某餐饮公司承担。

第三,驳斥无证驾驶拒赔抗辩。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某财险公司关于仅同意垫付医疗费用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采纳。

第四,击破免责条款拒赔抗辩。律师提出:保险人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某财险常州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外卖配送公司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故相关免责条款未生效,某财险常州分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裁判结果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外卖配送公司作为陈某的雇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提出的保险责任顺序方案,判决: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吴某各项损失12万元;某财险常州分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附加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吴某各项损失204660.43元;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最关键的结果是:上述两家保险公司在其各自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外卖配送公司无需另行向吴某支付任何赔偿款项。外卖配送公司原本面临71万余元的索赔风险,经律师代理后,成功启动保险赔付机制,公司实际自付金额为零,案件圆满结案。


五、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外卖配送公司一定要给骑手买保险。万一出事,保险能顶大用。本案要不是公司买了保险,71万索赔可能真得自掏腰包。

第二,无证驾驶、酒驾这些违法行为,交强险照样要赔。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很多都站不住脚。

第三,保险合同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明确说明"才生效。没说清楚的,就不能拿免责条款来拒赔。

第四,企业收到诉状别慌,先看自己买过什么保险。保险渠道通了,赔偿责任就能转嫁出去。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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