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纠纷胜诉案例 林继华律师

胜诉案例 | 外地受伤索赔难?林继华律师代理伤者成功获赔15万余元

三明工伤及赔偿案件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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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浙0781民初3580号
案由:赔偿纠纷
审理机构: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浙江兰溪。

伤者黄某,1965年出生,福建省清流县嵩溪镇人,系货车驾驶员。2020年5月5日10时3分,徐某驾驶车牌号浙G978BC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兰溪市诸葛镇往兰溪市塘畈村方向行驶,行经兰溪市游诸线诸葛镇荪塘畈村路口变道时,与左侧车道同向直行的由黄某驾驶的车牌为闽G53078重型半挂牵引车/闽G523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兰溪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0日。2020年7月18日,黄某委托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建议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期医疗费按原医疗费30%计算,一处轻度伤残。黄某支付鉴定费2600元。

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黄某委托林继华律师提起诉讼。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非医保费用是否应当扣除。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中扣除5%的非医保费用,理由是保险条款约定非医保费用不予赔偿。黄某则主张,非医保费用扣除条款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非医保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黄某系货车驾驶员,其主张按照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按136.71元/日×120日计算,合计15405.20元。某保险公司则主张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认为黄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收入状况。

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黄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一处轻度伤残,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某保险公司则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但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酌情降低。

第四,职务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主体。徐某系某公司业务员,事故发生时系执行职务行为。黄某主张,应当由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作答辩。


三、律师策略

代理律师林继华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制定了如下代理策略:

关于非医保费用扣除问题,律师明确指出,某保险公司主张扣除5%非医保费用,但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其未举证证明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酌定非医保费用约297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未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律师的代理意见绝大部分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误工费,律师提供了黄某系货车驾驶员的证据,主张按照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律师举证充分,法院最终采信了黄某的主张。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主张,黄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一处轻度伤残,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痛苦,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终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完全支持了黄某的主张。

关于职务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主体,律师提供了徐某系某公司业务员的证据,事故发生时徐某系执行职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认定非医保费用由某公司承担,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支持。


四、裁判结果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合理合法,法院确定徐某承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系浙G978BC号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经计算,本案超过交强险医疗限额部分的治疗费用中,非医保费用酌定为约297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不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被告徐某系被告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执行职务行为,该费用由公司负担。

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黄某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黄某34182.60元,合计154182.60元。被告某公司支付黄某297.02元。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黄某赔偿款154182.60元;二、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某297.02元;三、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绝大部分得到法院支持。


五、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各方责任比例。责任认定书是后续索赔的重要证据,务必妥善保存。

第二,就医过程中,应当完整保存所有医疗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等资料。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都需要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第三,关于鉴定问题,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轻度伤残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等。鉴定结论是法院认定相关赔偿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关于保险赔偿,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费用的,应当举证证明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五,关于职务行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如果驾驶人系执行职务行为,应当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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