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纠纷胜诉案例 林继华律师

胜诉案例 | 受伤赔偿数额有争议?林继华律师成功代理伤者获赔17万余元

三明工伤及赔偿案件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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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闽0823民初2931号
案由:赔偿纠纷
审理机构: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龙岩。

李某系福建省连城县城镇居民,在政府工作。2020年6月23日中午,林某驾驶小型轿车由文亨高速路口往文亨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连航路文亨高速路口左转弯时,与由文亨往城区方向直行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连城县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舟状骨骨折、右肩袖损伤、颈部扭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在该院住院治疗23天。出院后,李某委托鉴定所就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评定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严重伤残。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李某委托林继华律师代理本案。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伤残等级如何认定。原告李某委托鉴定所鉴定,结论为两处伤残十级。被告某财险宁波分公司镇海支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所重新鉴定后,最终认定李某左舟状骨骨折致左腕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右肩袖损伤致右肩关节功能障碍的损伤不构成伤残,法院据此确定伤残等级为一处十级。

第二,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原告李某主张误工费2万余元,认为住院及休养期间存在收入减少。被告某财险宁波分公司镇海支公司则辩称,原告未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明,且经查明原告受伤前一年平均月工资约3210元,受伤后次月工资照常发放,不存在实际收入减少,误工费不应支持。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方关于误工费不应支持的意见。

第三,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李某共育有二子,长子周跃源于2015年出生,次子周跃成于2018年出生,均为未成年人。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约5.1万元,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告方对被扶养人人数及计算方式提出异议。法院最终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为43840.17元。

第四,非医保用药是否应当扣除。被告某财险宁波分公司镇海支公司辩称,医疗费应当扣除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部分费用的20%。法院认为该意见于法无据,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相关费用的存在,故不予采信。


三、律师策略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四大争议焦点,制定了精准的代理策略,逐条举证、逐项应对,全力为李某争取最大权益。

关于伤残等级问题,律师团队充分举证证明原告伤情的严重程度及其对劳动能力的影响,详细说明了司法鉴定的依据和结论。在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律师依法配合重新鉴定程序,最终法院仍认定一处十级伤残,并据此支持了原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关于误工费问题,律师团队提交了原告的工作单位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原告在政府机关工作、收入稳定的事实。同时指出,原告因伤住院及休养期间确已实际影响了工作,最终法院虽未支持误工费,但其他赔偿项目均获得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律师团队提交了两个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簿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证明两名被扶养人的身份及与原告的亲属关系,并提交了被扶养人居住于城镇的相关证据。法院据此支持了两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43840.17元。

关于非医保用药问题,律师团队论证了原告的医疗费用均系基于伤情治疗的实际需要而产生,属于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用,被告方的扣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未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全额支持了原告的医疗费主张。


四、裁判结果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财险宁波分公司镇海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人,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财险宁波分公司镇海支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71904.16元,扣除已垫付的5000元及林某多垫付的4820元后,实际应赔偿159484.16元。林某无需另行向李某支付任何赔偿款项,判决结果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交通事故受伤后,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至关重要。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直接决定了残疾赔偿金等主要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专业律师的参与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举证不力导致赔偿金额大幅缩水。

第二,误工费的主张需要充分举证。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应当提供受伤前后的工资流水、收入证明等证据,证明误工期间实际收入确有减少。如单位在受伤期间照常发放工资,误工费主张可能无法获得支持,但可以通过其他赔偿项目最大程度弥补损失。

第三,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扣除"等抗辩理由,并非当然成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哪些费用属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部分。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所有医疗费用票据,以便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骑行电动车时应注意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是受伤方还是责任方,都将面临漫长的诉讼周期和身心压力。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既是保护他人,也是保护自己。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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