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及赔偿案件胜诉案例 林继华律师

胜诉案例 | 未成年人旅游乘电动车受伤,林继华律师代理获赔近12万元

三明工伤及赔偿案件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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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闽0103民初3974号
案由:赔偿纠纷
审理机构: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漳州东山岛。

漳州东山岛确是一个适合旅游的好地方。王某某,男,福建三明人,未成年,随父母去漳州东山岛旅游。乘坐王某某父亲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父亲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锁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伤残等级。因赔偿问题,遂委托林继华律师处理。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机动车一方在承担次要责任时,交强险是否应当优先全额赔付。保险公司主张因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应按责任比例折算。

第二,残疾赔偿金和各项费用是否合理。

第三,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如何分担。


三、律师策略

林继华律师接受王某某委托后,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制定代理方案:

律师首先注意的是本案的诉讼地的选择。王某某系福建三明人,事故地是福建漳州东山县,而肇事车辆系闽A车,说明车主及保险公司都在福州,在这种情况下,不选择事故发生地,按原告就被告原则选择福州诉讼是最佳方案。

其次是关于交强险优先赔付,律师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交强险赔偿不按责任比例折算。

再次是超过交强险的责任比例,本案伤者方乘坐的是非机动车,属于非机动车方,面对机动车方,在责任上应该多占一层。即责任应该按四六开划分,而不是三七开。


四、裁判结果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与驾驶非机动车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超出部分按40%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实际获赔近12万元。


五、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即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只要对方是机动车一方,交强险赔偿不按责任比例折算,受害人依然有权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全额赔偿。

第二,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才按责任比例分担。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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