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及赔偿案件胜诉案例 林继华律师

胜诉案例 | 骨盆骨折轻度伤残,保险公司主张农村标准,林继华律师代理一、二审胜诉获赔近12万元 | 林继华律师

三明工伤及赔偿案件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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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20)闽0427民初2127号
案由:赔偿纠纷
审理机构: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二审】案号:(2020)闽04民终2434号
案由:赔偿纠纷
审理机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沙县。

张某某,男,60岁,自2009年起在沙县城区购房并长期居住生活。2020年4月20日,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沙县建国路建国市场门前路段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福建省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沙县总医院住院治疗63天,经诊断为骨盆骨折、左侧髋臼骨折、左侧耻骨上下骨折等。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构成轻度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按原医疗费30%计算。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某财险晋江支公司主张张某某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未提供户籍和实际居住证明,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第二,护理费是否过高。保险公司主张出院后无需专人护理,护理期90天过长,即使需要护理也应按部分护理和农林牧渔业收入标准计算。

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计算标准。保险公司主张按每天30元计算。


三、律师策略

林继华律师在针对保险公司上诉理由进行有力反驳:

关于残疾赔偿金标准,律师提交了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府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历月电费明细和物业公司收款收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连续居住长达十年之久。

关于护理费,律师援引出院记录和疾病证明书,张某某多处骨折住院63天,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且司法鉴定评定护理期90天。律师主张按照2019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合理合法。


四、裁判结果

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近12万元,某财险晋江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近12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取决于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而非户籍所在地。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购房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物业费、水电费、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佐证的,可以依法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第二,保险公司经常在二审中主张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应当在一审阶段就充分收集城镇居住的证据材料。

第三,护理费的计算期限以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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