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赔偿纠纷
审理机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张某某,女,66岁,住三明市三元区。2020年3月27日晚,张某某在三元区江滨南路阳巷路口人行横道正常过马路时,被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倒地,当场受伤。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经诊断为L2腰椎压缩性骨折、左第4至7肋骨骨折,住院治疗46天,期间实施了腰椎压缩性骨折PKP手术。出院后医嘱要求卧床休息一个月、伤后三个月禁止持重,并定期复查。张某某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构成轻度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赔偿项目及金额的认定上:
第一,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和期限。某财保三明支公司主张护理费按每天165元计算,只能按部分护理计算,且张某某已超过60周岁,不存在抚养他人的问题。
第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某财保主张张某某定残时已66周岁,残疾赔偿金应按14年而非20年计算。
第三,后续治疗费是否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鉴定建议后期医疗费按原医疗费的30%计算,另一财保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承担。
第四,医疗费是否应扣除非医保部分。财保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第五,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两家保险公司均主张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三、律师策略
林继华律师接受张某某委托后,围绕上述争议焦点逐一制定应对策略:
关于护理费,律师主张张某某住院期间实施了腰椎PKP手术,确需完全护理;出院后医嘱明确卧床休息一个月、伤后三个月禁止持重,结合鉴定意见护理期90天,出院后按部分护理依赖计算合理。护理费按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残疾赔偿金,律师援引法律规定,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张某某定残时已满66周岁,按14年计算。按福建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数额明确。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张某某虽已66周岁,但其母亲健在,张某某作为扶养人之一,依法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以年龄为由拒赔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鉴定费,律师援引《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
关于后续治疗费,律师尊重法院认定,同意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确保每项赔偿请求均有充分依据。
四、裁判结果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逐项确认张某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近12万元。
法院判决某财保三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扣除已付款项后,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另一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扣除侵权人已垫付的款项后,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五、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交通事故受伤后应当尽快就医并妥善保管全部医疗票据、病历和诊断证明,这些材料是计算各项赔偿费用的核心依据。
第二,伤残鉴定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建议在鉴定前咨询专业律师。
第三,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抗辩,在多数案件中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不必因此放弃合理主张。
第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受伤致残后,依然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只要其存在需要扶养的近亲属且符合法定条件,保险公司以年龄为由拒赔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