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确认劳动关系胜诉案例 三明工伤赔偿律师林继华

胜诉案例 | 公司签劳务协议否认劳动关系,林继华律师代理确认工伤历经多审获赔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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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号:元劳人仲案字(2021)第22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审理机构: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一审】案号:(2021)闽0403民初1551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审理机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二审】案号:(2021)闽04民终1768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审理机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工伤仲裁】案号:元劳人仲案字〔2022〕第107号
案由:工伤赔偿争议
审理机构: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肖某某,男,1970年生,住三明市将乐县。2019年10月10日,肖某某入职某制造公司从事电焊工岗位,双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协议期限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报酬按件计算按月发放。肖某某上班时间固定,接受公司打卡考勤,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020年8月8日下午,肖某某在公司车间用行车吊钢水包时,不慎从木楼梯上摔落,导致右跟骨骨折,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治疗。受伤后,公司继续按月向肖某某发放工资(每月1500元)至2021年2月。

事故发生后,某制造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肖某某申请工伤认定,也拒绝进行工伤赔偿。肖某某委托林继华律师维权。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经历了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两个阶段,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某制造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明确约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肖某某还签署了《乙方特别声明》确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得主张劳动法上的任何权利和待遇。肖某某的考勤与其他员工不同,工作时间较为自由,受伤后发放的1500元属于人道主义补贴而非工资。

肖某某则主张,《劳务协议》的内容包括劳动期限、工作岗位、考勤制度、遵守公司规章等,实质上就是劳动合同。自己按月领取工资(银行流水备注"工资"),接受公司管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第二,《乙方特别声明》的效力问题。

某制造公司提交了肖某某签署的《乙方特别声明》,内容为确认双方为劳务关系。但肖某某持有的《劳务协议》页脚标注"共3页",而某制造公司提交的版本(含《乙方特别声明》)页脚标注"共4页",两份文本存在明显差异。

第三,工伤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认定。

劳动关系确认后,双方就肖某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时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等存在分歧。某制造公司主张月平均工资为5913元,且已先行支付7500元应予扣除。


三、律师策略

接受肖某某委托后,林继华律师制定了分阶段维权的策略,先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最后主张工伤赔偿:

针对劳动关系确认,律师紧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要件:第一,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第二,肖某某接受公司考勤管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具备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第三,电焊工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组成部分,具备组织从属性。三个要件全部满足,劳动关系成立。

针对《乙方特别声明》,律师指出肖某某持有的协议文本与公司提交的文本页码不一致,公司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该声明与《劳务协议》主文内容冲突,属于公司单方添加,不应采信。

针对工资性质,律师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公司按月向肖某某发放的款项附言明确标注"工资",包括受伤后发放的1500元也标注为"12月工资""1月工资",公司主张系"人道主义补贴"与事实不符。

针对工伤赔偿,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和两审法院确认后,律师立即推动工伤认定程序。2022年1月17日,三明市人社局认定肖某某右跟骨骨折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肖某某构成伤残十级。律师据此申请工伤待遇仲裁,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赔偿。


四、裁判结果

确认劳动关系阶段: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8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某制造公司不服,先后经一审、二审诉讼,法院均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某制造公司诉请。二审终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工伤认定阶段:2022年1月17日,三明市三元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肖某某右跟骨骨折为工伤。

工伤赔偿阶段:2022年10月17日,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于2020年12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制造公司支付肖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365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891元(扣除已付7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09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093元,合计近10万元。


五、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用人单位以《劳务协议》代替《劳动合同》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的实质。法院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实际履行的内容,而非合同名称。只要具备人格从属性(接受管理)、经济从属性(按月领工资)和组织从属性(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的"自愿放弃劳动关系"等声明,如果与劳动合同主文内容不一致,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不要慌张,保留好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维权的胜算很大。

第三,工作中受伤后,用人单位拒绝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需要先通过仲裁和诉讼确认。

第四,工伤维权往往需要经历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仲裁等多个程序,周期较长,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错误或时效过期影响维权效果。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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