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赔偿纠纷
审理机构:沙县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代理律师:林继华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沙县。
黄某某,女,62岁,居住在沙县区万佳花园。2020年9月2日19时许,魏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沙县李纲中路路段时,与前方驾驶三轮自行车的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事故后黄某某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14天并行手术,诊断为右胫腓骨双骨折,医嘱建议患肢三个月内禁止行走负重,1至1.5年取出内固定物。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度伤残。黄某某委托林继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魏某某及其母亲郑某某(车主)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车主郑某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某主张郑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且将车辆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儿子魏某某使用,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护理费计算天数。黄某某主张护理期应包含住院14天加出院后90天共104天,按居民服务业标准全额计算。被告对护理天数和计算方式提出异议。
第三,残疾赔偿金标准。黄某某在沙县居住生活,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三、律师策略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争议焦点制定策略:
关于车主责任,律师主张郑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存在双重过错:一是未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儿子使用,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郑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与魏某某连带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按30%过错比例赔偿。
关于残疾赔偿金标准,律师提供黄某某在沙县居住生活的证据,法院按2020年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160元/年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94320元。
关于护理费,法院结合伤情和医嘱,确定护理天数104天(住院14天全护+出院后61天50%护理),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为10396.29元。
四、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黄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8486.96元(医疗费17090.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700元、护理费10396.29元、交通费280元、残疾赔偿金94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判决魏某某赔偿123939.76元(总额扣除郑某某承担部分及魏某某已付2000元);郑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与魏某某连带赔偿117996.29元,超出交强险部分赔偿2547.2元。
五、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车辆所有人将车借给无驾驶证人员使用,发生事故后车主需承担过错责任。本案车主因借车给无证儿子,被判在交强险限额内连带赔偿近12万元,另按30%过错比例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
第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车主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强险年保费仅数百元,不投保的代价可能高达十余万元。
第三,交通事故受害人即使超过退休年龄,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仍可依法主张,但需提供居住证明以争取按城镇标准计算。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