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件胜诉案例 林继华律师

胜诉案例 | 伤者医药费只花几千元,林继华律师代理获赔近40万元

赔偿胜诉案例 赔偿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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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21)闽0403民初2537号
案由:赔偿纠纷
审理机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二审】案号:(2022)闽04民终426号
案由:赔偿纠纷
审理机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雷某某,男,44岁,户籍地宁化县水茜乡,但长期在厦门工作生活。2021年3月21日17时许,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人行道进入机动车道时,未让行直行的雷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导致两车相撞,造成雷某某受伤。交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雷某某无责任。

事故后雷某某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第6-10、右侧3-7肋骨骨折,双肺挫伤,住院17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维持九级伤残结论。雷某某委托林继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某财保三明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残疾赔偿金应按厦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某财保主张雷某某户籍在农村,提交的居住证据不完整,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走访发现雷某某已从厦门离职,事故时未在厦门居住工作,应按农村标准20880元/年计算。

第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某财保主张九级伤残属低等级伤残,经治疗后已康复,不影响劳动能力和抚养子女,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即使支持也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第三,误工费计算标准。某财保主张雷某某仅有从业资格证但无实际从业证明和银行流水,无法确认收入情况,应按城镇私营单位或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


三、律师策略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三大争议焦点制定应对策略:

关于残疾赔偿金标准,律师指导雷某某收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福建省居住登记凭证、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福建省居住证、社保缴交查询截图等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雷某某事故前长期在厦门工作生活。针对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调查报告,律师指出该报告系单方制作,无调查机构盖章,不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律师援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指出受害人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三明地区司法实践中,低等级伤残历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关于误工费,律师主张雷某某持有从业资格证且在厦门从事运输行业,因现金结算无法提供流水,法律明确规定无法举证的按受诉法院上一年度行业标准计算。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总损失390961.73元,判决某财保三明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扣除已垫付11000元,实际支付379961.73元。

二审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某财保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定:雷某某提交的多项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按厦门城镇标准61331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245324元正确;九级伤残客观影响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94509.7元依法应予支持;从业资格证虽不足以证明从事交通运输行业,但可证明在城镇居住生活,误工费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并无不当。


五、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农村户籍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的,务必保留居住证、社保缴纳记录、从业资格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争取按城镇标准获赔。本案残疾赔偿金按厦门城镇标准比农村标准多出近20万元。

第二,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出具的走访报告,如系单方制作、无调查机构盖章,不具有证据效力,受害人不必因此恐慌。

第三,九级伤残虽属低等级伤残,但客观上影响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应予支持。保险公司以"低等级伤残不影响抚养能力"为由拒赔,法院不予采纳。

第四,无固定收入无法提供银行流水的,法律明确规定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受害人不必因无法举证收入而降低主张。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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