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赔偿纠纷
审理机构:连城县人民法院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龙岩。
林某某,男,37岁,连城县城市管理局劳务派遣员工。2020年8月25日14时50分,聂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连城县莲峰镇杨屋村路口左转弯时,与左侧直行的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交警认定聂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事故当天,林某某被送往连城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侧第3至6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等,住院60天。医疗费用共计24222.72元。2020年12月,司法鉴定所评定林某某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保险公司不服伤残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所维持十级伤残结论,但认定无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
林某某有父亲、母亲、儿子三名被扶养人,其作为连城县城市管理局劳务派遣员工,事故后基本工资正常发放,但因伤未能加班导致3个月加班工资损失2400元。林某某委托林继华律师提起诉讼。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伤残等级是否成立。某财保龙岩支公司对十级伤残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主张原鉴定不合理。
第二,误工费的计算。某财保主张林某某事故后正常领取工资,不存在误工损失,误工费不应支持。
第三,后续治疗费是否应予支持。某财保认为林某某左肩胛骨骨折为保守治疗,出院时伤情较好,医嘱未强调需继续治疗,后续治疗费不合理。
第四,非医保用药是否应扣除。某财保主张非医保费用4847.12元不予承担,并自行委托鉴定。
第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某财保主张林某某事故后正常领取工资,未举证劳动能力丧失情况,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依据;同时认为计算标准有误。
三、律师策略
林继华律师接受林某某委托后,围绕上述争议焦点逐一制定应对策略:
关于伤残等级,律师指出林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肩胛骨骨折,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38%,十级伤残结论有充分医学依据。虽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维持了十级伤残结论,进一步印证了伤残等级的客观性。
关于误工费,律师提供连城县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林某某因伤未能加班导致实际减少收入2400元,虽基本工资未减少,但加班工资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误工损失,应依法支持。
关于非医保用药,律师援引法律规定,指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医疗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仅凭自行委托的鉴定主张扣除非医保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律师主张林某某因十级伤残客观上影响了劳动能力,其父亲、母亲、儿子三名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和计算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等完整证据。
四、裁判结果
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逐项确认林某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24222.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0798.8元、交通费700元、误工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91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1175.8元,合计210937.32元。
扣除某财保先行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及林某某承担的重新鉴定费1928元,加上聂某某垫付13000元的抵扣处理后,法院判决某财保龙岩支公司支付林某某187809.32元,支付聂某某11200元。后续治疗费因重新鉴定认定无必然发生费用而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五、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后,保险公司常以各种理由申请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维持原结论的,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受害人不必因保险公司申请重鉴而恐慌。
第二,有固定工作的受害人,即使基本工资未减少,因伤导致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减少的收入也属于误工损失,应当保存好单位证明和工资流水作为证据。
第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重要项目,需提前准备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确保计算年限和标准准确。
第四,后续治疗费如鉴定认定暂无必然发生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不必因本案未获支持而放弃权利。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