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件胜诉案例 林继华律师

胜诉案例 | 六旬老人骑电动车被撞,林继华律师代理获赔近17万元

赔偿案件胜诉案例 赔偿案件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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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21)闽0429民初226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机构:泰宁县人民法院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二审】案号:(2021)闽04民终92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机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伤者代理律师:林继华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卢某某,女,59岁,户籍在农村,但自2004年起在泰宁县开善乡经营个体食杂店,2009年在泰宁县杉城镇购买房屋,自2012年起一直居住在城镇。2020年9月22日11时许,卢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泰宁县金湖西路行驶,左转弯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受伤。交警认定卢某某与王某某负同等责任。

事故当天,卢某某被送入泰宁县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右后跟骨折,住院26天,期间行右外踝、后踝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出院后多次门诊复查,各项医疗费用共计2.4万余元。2021年1月14日,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为两处伤残十级,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二期手术费用9000元。

因与王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某财保南平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卢某某委托林继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赔偿标准应按城镇还是农村计算。某财保南平公司主张卢某某系农村户籍,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对其提供的城镇居住证据逐一提出质疑:结婚证上身份证号不一致、房屋买卖合同无卖方身份证明、居委会证明地址与合同地址不符、公章不清晰等。

第二,超过退休年龄是否应支持误工费。某财保主张卢某某事故发生时已59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即使支持,误工期也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即111天,而非鉴定评定的180天。

第三,非医保用药是否应予扣除。某财保主张医疗费中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三、律师策略

林继华律师接受卢某某委托后,围绕上述争议焦点逐一制定应对策略:

关于赔偿标准,律师指导卢某某全面收集了房屋买卖合同、居委会居住证明、电费明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卢某某自2012年起持续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经营。针对保险公司对地址不一致的质疑,律师说明系泰宁县统一调整地址管理所致,"金富四巷30号"与"金富街四巷2-1号"实为同一地址,并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反驳。

关于误工费,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该规定并未对误工费赔偿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自然人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没有收入,具有劳动能力的年老居民参加生产活动受法律保护。卢某某长期经营个体食杂店,有实际劳动收入,误工费应依法支持。

关于非医保用药,律师主张法律未明确约定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公司要求扣除缺乏法律依据。


四、裁判结果

泰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卢某某虽为农村户籍,但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居委会证明、电费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103752元;误工费按鉴定意见180天计算为30469元;驳回保险公司非医保扣除抗辩;后续治疗费9000元一并处理。各项损失合计185726.65元,按同等责任比例,判决某财保南平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扣除已垫付1万元后,实际赔偿卢某某163313.33元;王某某赔偿鉴定费1300元。

某财保南平公司不服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明确认定:达到退休年龄不等于没有收入,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受法律保护;卢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居住在城镇,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农村户籍人员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的,交通事故赔偿可按城镇标准计算,但必须提前收集并保存好居住证明、房屋合同、水电费明细、营业执照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实际从事劳动并有收入,依法有权主张误工费赔偿。保险公司以退休年龄为由拒赔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

第三,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抗辩,多数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受害人不必因此放弃合理主张。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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