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审理机构:大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方代理律师:林继华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温某某,男,48岁,户籍在大田县均溪镇良元村,但在大田县均溪镇富山新村购买了房屋并长期居住生活。2020年8月26日13时10分许,温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良元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温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温某某及乘员受伤、两车损坏。交警认定温某某(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温某某(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员无责任。
事故当天,温某某被送往大田县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足第1至4跖骨骨折,住院14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支持。医疗费用共计2792.49元。2020年12月,鉴定所评定温某某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所维持十级伤残结论。
事故发生后第三天,温某某之子与对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和承诺书,约定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归温某某所有,对方不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温某某委托林继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解协议和承诺书的效力。某财保三明支公司主张温某某与对方签订承诺书的时间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前,有恶意串通之嫌疑,损害保险人利益,商业险部分不予承担;只按调解协议约定的项目赔偿,不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第二,赔偿标准应按城镇还是农村计算。温某某户籍在农村,某财保主张温某某未能证明居住、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满一年,按城镇标准依据不足。
第三,鉴定费由谁承担。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对方依承诺书约定主张不予承担。
第四,非医保用药是否应扣除。某财保主张扣除20%非医保费用。
三、我方应对方案
接受温某某委托后,围绕上述争议焦点逐一制定应对策略:
关于调解协议效力,指出该协议系在大田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温某某已书面授权其子参与调解,协议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保险公司主张恶意串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依法不予采纳。调解协议的约束力仅限于签约双方,不影响保险公司依法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城镇标准,指导温某某提供房权证、2018年至2020年历月电费明细、大田水务水费清单等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温某某在大田县均溪镇富山新村购房并长期居住生活,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关于非医保用药,指出温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的用药系在医生指导下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的,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说明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扣除非医保费用的主张缺乏依据。
四、法院裁判结果
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但保险公司仍须依法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温某某提供的房权证、水电费逐月缴费明细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各项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2792.49元、误工费17576元、护理费62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700元、残疾赔偿金943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24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400元、车辆维修费500元、施救费150元,合计143634.99元。
法院判决某财保三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4692.49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8942.50元,共计143634.99元。鉴定费1000元由温某某自行承担。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购房居住的,交通事故赔偿可按城镇标准计算,关键在于提供房权证、水电费逐月缴费明细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仅凭户籍地认定赔偿标准的时代已过去。
第二,事故后签署的调解协议和承诺书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署前应仔细审阅条款内容,特别是关于诉讼费、鉴定费、非医保费用的承担约定,避免事后争议。
第三,保险公司以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为由主张商业险拒赔,须举证证明存在恶意串通,否则法院不予采纳。受害人不必因保险公司威胁商业险拒赔而放弃合理主张。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