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机构:将乐县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吴某某,男,65岁,住将乐县黄潭镇。2021年6月17日,吴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将乐县新将路行驶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交警认定吴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张某某系无证驾驶。
事故当天,吴某某被送往将乐县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胫骨骨折,并行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住院22天,医疗费用共计2.6万余元。2021年10月,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评定吴某某为一处九级伤残,误工期270天、护理期150天、营养期150天。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支付了3600元医疗费,某财保三明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了18000元。吴某某委托林继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责情形下的赔偿权利。张某某辩称吴某某追尾,自己出于好心反而被告,请求法院公正判决。吴某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能否获得赔偿及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第二,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某财保主张张某某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如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保留对张某某的追偿权。
第三,超过退休年龄的误工费问题。某财保主张吴某某已满65周岁,属于推定无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费的事实。
第四,医疗费是否应扣除非医保及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某财保主张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并认为部分治疗前列腺增生等费用非交通事故导致,应予扣减。
第五,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某财保主张出院后无需护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吴某某委托后,围绕上述争议焦点逐一制定应对策略:
关于主责情形下的赔偿,律师援引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仍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主责不等于全责,受害人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关于无证驾驶与保险责任,律师主张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垫付赔偿责任,之后可向侵权人追偿,但不能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向受害人赔付。
关于医疗费,律师提供了将乐县总医院的完整医疗收费票据,指出保险公司未申请医疗费关联性鉴定,扣除非医保及自身疾病治疗费用的主张缺乏依据。
关于残疾赔偿金,律师援引福建省高院关于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保险公司对此无异议。
四、法院裁判结果
将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逐项确认吴某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26496.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5050元、残疾赔偿金141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94646.97元。
法院判决:某财保三明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吴某某162330元;张某某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40%即5726.79元,扣除已付3600元,还应支付2126.79元;驳回误工费请求。某财保赔付后可向张某某追偿。
吴某某最终获赔16万余元。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交通事故中即使己方承担主要责任,依法仍有权获得赔偿。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始终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主责不等于自担全部损失。
第二,对方无证驾驶不影响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可向侵权人追偿。受害人无需担心对方无证而无法获得保险赔付。
第三,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主张误工费,需提供实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建议老年人尽量保留劳动收入证明材料。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