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作业被落石砸伤,矿方拒赔,仲裁裁决25万余元

真实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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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田劳人仲案字〔2022〕第246号
案由:工伤赔偿争议
审理机构: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2019年7月起,冯某某到大田县某某矿工作,岗位为采掘工。2020年12月8日12时50分许,冯某某在该矿考垄1号井+527水平中段采场处理矿石的过程中,被边坡滚下的大块矿石砸伤左腿。受伤后,冯某某被送至三明曙光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住院23天,医疗费由矿方支付。2022年2月24日,冯某某至三明曙光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住院7天,医疗费亦由矿方支付。

2021年3月8日,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冯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2年6月17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冯某某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冯某某委托林继华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大田县某某矿支付冯某某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53555元,扣除已付47000元,再支付206555元。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标准。冯某某主张按本人工资计算,矿方主张按法定缴费工资基数计算。

第二,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及期限。冯某某主张按实际工资计算,矿方对计算标准有异议。

第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按福建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8460元/月计算,矿方对金额有异议。

第四,已付47000元是否应抵扣。矿方主张抵扣,冯某某认可。

第五,出院后医疗费362.7元是否应支持。冯某某主张,但证据不足。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情况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步,固定工伤事实。律师以《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凭,确认工伤九级事实无异议,核心争议为待遇计算金额。

第二步,精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按2020年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7031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3279元,获仲裁委全额支持。

第三步,争取停工留薪期工资。律师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左胫腓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停工留薪期按6个月计算,按福建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8460元/月计算,获仲裁委全额支持。

第四步,争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律师依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九级伤残按0.2个月/年计算,两项补助金各为65988元,均获仲裁委全额支持。

第五步,争取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两次住院共30天,仲裁委按176元/天计算护理费5280元,按30元/天计算伙食补助费900元,均获支持。

第六步,争取交通费。律师提供票据,仲裁委核实交通费1360元,予以支持。


四、法院裁判结果

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大田县某某矿支付冯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27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9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98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07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1360元,合计253555元;扣除已付47000元,再支付206555元。驳回冯某某其他仲裁请求。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工伤九级伤残的,三项"一次性"补助金是核心赔偿项目。本案三项合计194355元,占全部赔偿的76.6%。

第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获赔50760元。工伤职工应注意保留工资流水,以便按实际工资标准主张。

第三,工伤职工行内固定取出术的,第二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仍可主张。本案冯某某第二次住院7天,相关费用均获支持。

第四,用人单位已垫付的费用可在赔偿总额中抵扣。本案矿方已付47000元,仲裁委在总额中予以抵扣。

第五,申请劳动仲裁是工伤待遇索赔的法定前置程序(用人单位不配合时)。仲裁委依法裁决后,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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