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工伤赔偿纠纷
审理机构: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由:工伤赔偿纠纷
审理机构: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王某某系大田县某某有色金属矿井下采掘工人。2021年6月18日,王某某在被申请人所属5号矿井井下作业时,左手小指被钻机绞伤。
受伤后,王某某被送往三明曙光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小指末节撕脱性离断伤,住院4天。
2021年8月24日,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1年12月31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某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
后矿方拒不配合赔偿,王某某遂委托林继华律师代理。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工伤待遇计算标准。王某某主张按上年度三明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矿方不予回复。
第二,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期限。王某某主张按2个月计算。
第三,交通费是否支持。王某某主张2080元,但无法提供正式票据。
第四,用人单位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矿方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情况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步,固定工伤事实。律师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工伤十级事实无异议。
第二步,精准计算工伤待遇。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计算王某某应得的各项工伤待遇。
第三步,申请劳动仲裁。律师代理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矿方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第四步,应对用人单位拒不到庭。矿方拒不到庭,律师在庭审中充分举证,仲裁委依法缺席审理,支持了王某某的仲裁请求。
第五步,处理两份裁决书。本案涉及两份裁决书:第51-1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第51-2号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律师向王某某解释两份裁决书的不同法律效力。
四、法院裁判结果
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51-1号裁决书(终局裁决):矿方支付王某某医疗费297.55元、住院护理费7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2121.55元。
第51-2号裁决书(非终局裁决):一、解除劳动关系;二、矿方支付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12.7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525.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525.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178元,合计110042.53元。
两项合计112164.08元。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用人单位拒不到庭的,仲裁委可以缺席裁决。本案用人单位拒不到庭,仲裁委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第二,工伤十级伤残的,可以获得四项一次性待遇。本案十级伤残,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约11.2万元。
第三,劳动仲裁案件可能涉及两份裁决书(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能起诉,只能申请撤销;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可以起诉。
第四,工伤职工应注意保存交通费票据。本案王某某因未提交交通费正式票据,仲裁委酌情支持1000元。工伤职工就医、复诊、鉴定等产生的交通费,应保存好正式票据。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