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工伤赔偿争议
审理机构: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徐某某系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芜湖县分公司员工,从事木工岗位工作。2021年4月20日14时40分许,徐某某在三明恒大御龙天峰项目B地块18号楼地下室清理模板时,不慎从2米高的架子上摔落。
受伤后,徐某某被送至三明市第一医院治疗,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住院14天,行内固定手术。2022年2月14日,徐某某再次住院行内固定取出术。
因单位事故后拒不赔偿,也不处理,徐某某委托林继华律师代理。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本案无工伤认定书。本案徐某某工资系农民工专户发放,其主体可以确定为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芜湖县分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拒不处理,我方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需要确认工伤伤残等级。本案徐某某伤情为双侧跟骨骨折,这种情况下,双脚各构成一个九级,根据同级晋升评定原则,最终等级应该为八级。
第三,劳动仲裁时候用人单位必然缺席。因用单单位属于外地安徽企业,事故后拒不赔偿,故极大可能会拒不到庭。但用人单位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情况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步,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经过律师进行材料整理分析,遂向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1月10日,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第二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过律师进行材料整理分析,遂向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鉴定申请。2022年6月17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徐某某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
第三步,劳动仲裁。律师遂根据《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向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四、法院裁判结果
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芜湖县分公司与徐某某于2021年11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支付徐某某住院期间伙食费42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62.08元、停工留薪工资304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89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893.3元,合计232968.68元。
三、驳回徐某某其它仲裁请求。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用人单位拒不到庭的,仲裁委可以缺席裁决。本案用人单位拒不到庭,仲裁委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第二,工伤八级伤残的,可以获得四项一次性待遇。本案八级伤残,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约23万余元。
第三,工伤职工工资标准的举证很重要。本案律师提供微信交易明细详情截图,证明徐某某200元/日的工资标准,仲裁委予以采纳。
第四,工伤职工行内固定取出术的,第二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仍可主张。
第五,裁决书生效后,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