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公司拒不承认劳动关系,仲裁委及法院均认为是劳动关系,最后公司调解赔偿8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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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号:元劳人仲案字(2022)第332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审理机构: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审】案号:(2023)闽0403民初1477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审理机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仲裁】案号:元劳人仲案字(2023)第306号
案由:工伤赔偿争议
审理机构: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郑某某,男,50岁,福建华安人。2022年8月1日入职三明市某通风设备公司从事仓管员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郑某某工资由公司实际经营人朱某通过个人银行卡直接发放。2022年10月12日18时04分,郑某某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在国道534线三明学院路口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郑某某无责任。事故后郑某某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骨折等多处伤情,住院33天。

郑某某出院后于2022年12月2日回公司上班,却被朱某口头告知已被开除。郑某某委托林继华律师处理。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郑某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否认劳动关系,主张郑某某系帮案外人朱某个人看管仓库,与公司无关,朱某个人发放劳务报酬,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二,郑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公司主张郑某某不是公司员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人社部门不应认定工伤。

第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郑某某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所有工伤待遇均应由公司承担。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三步走策略:

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律师指导郑某某收集打卡视频、公司考勤记录、工资流水、招聘平台信息截图、发票报销记录、工作门头照片等证据,证明郑某某虽未签合同未缴社保,但实际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获取公司发放的报酬。律师同时调查发现,朱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亲戚关系,朱某对外以公司名义招聘,工作地点也在公司厂区内。仲裁委缺席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在诉讼中继续补充证据,最终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劳动关系得到司法确认。

第二步,申请工伤认定。律师代理郑某某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公司收到举证通知后向人社部门提交《回函》和《民事起诉状》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及时提交法院生效判决,人社部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最终认定郑某某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

第三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谈判赔偿。律师代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律师计算十级工伤保险待遇后代理向仲裁委申请裁决。仲裁过程中,在律师主持下双方协商调解,最终达成85000元赔偿协议。


四、法院裁判结果

第一步,三元区劳动仲裁委缺席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步,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劳动关系得到司法确认。

第三步,三明市人社局认定郑某某下班途中受伤为工伤,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

第四步,三元区劳动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于2023年12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郑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5000元。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用人单位不签合同不缴社保,发生工伤后不能免除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公司未缴社保,工伤待遇全部由公司承担。

第二,劳动者入职后要注意保留证据,包括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牌、工作照片、招聘记录等,发生争议时用于证明劳动关系。本案中郑某某正是因为保留了打卡视频和考勤记录等证据,才能在仲裁和诉讼中获胜。

第三,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要注意保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第四,用人单位实际经营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要注意收集实际经营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为的证据。本案中朱某虽非法定代表人,但对外以公司名义招聘、发放工资,法院据此认定郑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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