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机构: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2022年1月8日,陈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沙县区水东路金谷管委会门前路段,与史某某驾驶的皖SBS719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同日,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转弯未让直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史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在沙县区总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共21天,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腰1右内侧横突骨折等。出院医嘱:左下肢石膏固定至伤后4-6周,适当功能锻炼,伤后3个月再拄拐杖逐步负重行走,继续卧床休息1个月。2022年8月19日,司法鉴定所评定陈某某伤残等级为一处十级,但因保险公司对责任及赔偿均存在较大争议,陈某某委托林继华律师代理起诉。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事故责任划分。史某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
第二,住院天数认定。陈某某主张住院29天,保险公司主张按21天计算。
第三,误工费是否应支持。陈某某至定残之日已年满63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不予赔偿。
第四,护理期和营养期。陈某某申请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法院未准许;陈某某主张护理期120天、营养期60天,保险公司有异议。
第五,非医保医疗费扣减。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应扣除15%非医保部分。
第六,摩托车修理费。陈某某主张车辆维修费65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被告抗辩全面应对:
第一步,固定主次责事实。律师调取交警事故认定书,确认陈某某主责、史某某次责,但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责任比例全额赔偿,超出部分按30%责任比例计算。史某某系受雇于孙某某驾驶车辆,雇主孙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陈某某在诉讼中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法院予以准许。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一处十级伤残。
第三步,争取护理费。法院结合伤情、出院医嘱、护理人员职业情况,认定护理期90天。参照福建省2021年度私营居民服务业标准,住院21天护理费2751.69元、出院后69天部分护理(50%)4520.63元,合计7272.32元。
第四步,争取营养费和交通费。营养费法院酌定1500元;交通费虽未提供票据,法院酌情确定500元。
第五步,驳斥非医保扣减。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5%非医保费用,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第六步,明确赔偿主体。史某某系受雇驾驶员,应由雇主孙某某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为皖SBS719车承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四、法院裁判结果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某保险南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8848.85元(医疗费赔偿限额内10538.53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98310.32元)。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责任比例,全额赔偿。本案陈某某虽负主要责任,但交强险限额内仍获全额赔付108848.85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才按责任比例(30%)计算。
第二,护理费鉴定申请可能被法院驳回,法院会结合伤情和医嘱酌定。本案法院未准许护理期鉴定申请,但结合出院医嘱,酌定护理期90天。
第三,63周岁以上老年人主张误工费在司法实践中难度较大。本案陈某某已年满63周岁,未提供收入减少证明,误工费未获支持。超过退休年龄的当事人如有劳动收入,应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完税证明等证据。
第四,车辆维修费需提供维修发票、定损单或保险公司定损报告。本案陈某某仅主张650元维修费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未予支持。
第五,雇主应对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史志强系受雇驾驶员,相应赔偿责任由其雇主孙某某承担。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