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机构: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2021年10月25日,邓某某驾驶闽G4N867号二轮摩托车在205国道沙县青州镇高速路口处碰撞何国良驾驶的闽H16095号车及闽H9802挂车的尾部,造成邓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某在沙县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继续颈托固定至伤后3个月,适当的功能锻炼,择期到口腔科行牙冠修复。2021年11月27日,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3504274202100026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22年2月21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邓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口腔内缺失牙的镶复费用为6000元。花费鉴定费2600元。闽H16095号车及闽H9802挂车的车主系某某物流公司,该车在某某财险福建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与保险公司理赔发生争议,邓某某遂委托林继华律师诉讼。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项目和金额认定上,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意见。包括伤残等级、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并申请了重新鉴定。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被告抗辩全面应对,围绕争议焦点制定应对策略,针对保险公司的各项抗辩逐一反驳,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第一步,接受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律师根据邓某某的伤情,主要伤害在头部,认为已属于明残,必然构成伤残九级,保险公司重新鉴定不会改变既定的事实,也可以减少后期争议,避免上诉。
第二步,争取后期治疗费。邓某某口腔内缺失牙的镶复费用为6000元,如果不争取,后续补牙后再行主张会照成不必要的麻烦,应当先行鉴定再看保险公司是否主张重鉴定。
第三步,争取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律师认为虽然部分法院申请鉴定三期会被否认,但先自行鉴定三期依然可以作为参考,同时保险公司申请重鉴三期亦会被否认。
第四步,明确赔偿主体。挂车在物流公司名下,实践中基本属于被挂靠行为,但法定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应将其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四、法院裁判结果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邓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10997.92元,扣除已支付的3400元,还应支付207597.92元。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发生交通事故或工伤后应当及时报警并就医,妥善保管全部医疗票据、病历和诊断证明。
第二,伤残鉴定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建议在鉴定前咨询专业律师。
第三,保险公司提出的各项抗辩需要有法律依据,受害人不必因保险公司的拒赔而放弃合理主张。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