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机构: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2021年12月15日,陈某某驾驶闽GAT363号车沿沙县区长富路行驶至月亮湾三岔口时,与骑自行车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同日,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往沙县总医院住院治疗34天,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出院医嘱建议休息10周,二次手术费用需6000元、二次术后建议休息1个月。2022年3月18日,司法鉴定所评定伤残十级、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二期手术费7000元,但理赔时候与保险公司发生较大分歧。李某某遂委托林继华律师代理起诉。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非医保医疗费扣减。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应扣除20%的非医保费用。
第二,误工费计算标准。保险公司主张按46674元/年计算90天。李某某主张按建筑业私营标准68481元/年计算180天。
第三,后续治疗费金额。保险公司仅认可5000元,李某某依据鉴定意见主张7000元。
第四,护理期和营养期。保险公司主张护理期34天、出院后按较低标准计算,营养费不予赔偿。
第五,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主张不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被告抗辩全面应对:
第一步,固定全责事实。律师调取交警事故认定书,确认陈某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全部责任。查明事故车辆在某某财险三明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
第二步,守住伤残等级。十级伤残是整个赔偿的基础。鉴定机构评定一处十级伤残,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
第三步,争取较高误工费。律师代理认为李某某系建筑行业工人,应参照建筑业私营标准计算误工费。法院参照福建省2020年建筑业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041元/年计算,以定残前一日为限,认定误工天数92天,误工费15133.62元。
第四步,争取后续治疗费。我方主张7000元,保险公司认可5000元,法院参照沙县总医院医嘱确认6000元。
第五步,争取护理期。法院采纳鉴定意见护理期90天,区分住院期间全护理和出院后部分护理(50%),分别计算护理费共计10924.91元。
第六步,争取被扶养人生活费。李某某之子定残时年满16周岁7个月,法院按福建省2021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2404.23元获支持。
第七步,驳斥非医保扣减。保险公司主张扣除20%非医保费用,法院明确表示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四、法院裁判结果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某财险三明分公司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148148.36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已付18000元),实际获赔为166148.36元,近17万元。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非医保费用扣减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已越来越难获支持。本案保险公司主张扣除20%非医保费用,法院明确表示该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遇此抗辩可据理力争。
第二,建筑行业工人误工费可参照建筑业私营标准主张,举证三年平均收入更有利。本案李某某未提供三年平均收入证明,法院参照建筑业私营标准酌定,支持了92天误工期。
第三,护理期有鉴定意见支撑时,法院通常会采纳,但可能区分住院和出院后不同标准。本案护理期90天获采纳,但区分了住院全护理和出院后部分护理(50%)。
第四,未成年人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提供户籍或出生证明,证明抚养关系和年限。本案李某某之子定残时年满16周岁7个月,计算至18周岁共17个月,获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2404.23元。
第五,后续治疗费有医嘱和鉴定意见双重支撑,法院通常酌情采纳但可能低于鉴定意见金额。本案医嘱6000元、鉴定7000元,法院采纳医嘱6000元。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