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机构:泰宁县人民法院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机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2020年11月16日17时53分许,在泰宁县迎宾大道丰岩新村村部路段,施某某驾驶闽GSZ998号轻型栏板货车与赵某某无证驾驶(未开车灯)的临时泰宁0336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2021年1月5日,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施某某各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先后6次住院(泰宁总院+福州二院),共计住院100天,诊断为右胫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鼻骨骨折、胸椎骨折等多处伤情,花费医药费30多万元,后肇事对方施某某还垫付赵某某医药费20多万元。2021年3月12日,司法鉴定所评定赵某某为二处伤残十级。后赵某某申请保险理赔,发现该等级情况下按农村标准只能获赔5万元左右,而同责的情况下,30多万医药费只能赔一半就是15万元,保险公司还要扣除非医保费用1万元,加上赔偿金5万元左右,也才获赔19万左右,居然还不够返还对方的20多万垫付款及赔偿对方车辆损失。赵某某遂委托林继华律师解决。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非医保医疗费用105217.19元是否应扣除。保险公司主张按保险条款约定扣除。
第二,残疾赔偿金赔偿标。保险公司主张按农村标准计算。
第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支持。保险公司主张十级伤残为低等级伤残,不应支持。
第四,鉴定费1800元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五,诉讼费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六,住院天数合理性。保险公司不服要申请“住院天数合理性”鉴定。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保险公司全面抗辩,并且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综合全部可以赔偿的方案,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步,确定残疾赔偿金标准。律师固定完全部证据后,发现赵某某就系农村标准,保险公司主张农村标准并无争议,若主张城镇标准恐败诉。好在天无绝人之路,2021年11月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居然印发新规,从此时开始,福建省彻底实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现在再进行诉讼主张,法院必然支持城镇标准,赵某某的本身保险公司主张农村标准并无争议,赔偿金可以翻倍获得赔偿。
第二步,争取被扶养人生活费。律师依据司法解释,按子女年龄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34085元。
第三步,全面举证治疗过程。律师系统整理赵某某6次住院的完整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总计340764.31元)。保险公司不同意长期的住院天数,还申请住院天数合理性鉴定,结果鉴定意见为"合理住院时间"。
第四步,驳斥非医保费用扣减。律师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主张只要是治疗必需的合理费用均应赔偿。
第五步,争取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支持1800元,二审法院维持。
第六步,争取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负担本诉和反诉受理费。
四、法院裁判结果
泰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人保三明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赵某某105038.80元(扣除所有垫付款及赔偿肇事对方的损失);支付鉴定费1800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保险公司上诉不等于会改判。本案保险公司以四项理由上诉,但二审法院逐一驳回,全部维持原判。
第二,非医保费用扣减的抗辩在司法实践中较难获得法院支持。只要是治疗必需的合理费用,侵权方(及其保险公司)均应赔偿。
第三,两处十级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支持。本案中法院全额支持了两名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4085元。
第四,鉴定费、诉讼费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1800元、一审和二审诉讼费均由保险公司负担。
第五,交通事故导致牙齿缺失的,后续镶复费用可一并主张。本案法院全额支持了缺失牙镶复费用10000元。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