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驾驶车辆侧翻受伤,保险拒赔,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

真实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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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802民初2787号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审理机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龙岩。

龙岩市永定区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29日向某某财保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标的信息车牌号为闽FA6672号车,险种为驾乘意外伤客保险,保障项目包括驾乘意外身故残疾与驾乘意外医疗,保障额度为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0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10月30日0时至2022年10月29日24时止。2022年4月23日8时40分许,余某某在驾驶闽FA6672号车时因操作不当在明溪县横六线安置房工地侧翻,导致余某某受伤。事故后在明溪县总医院住院治疗3天,又在沙县区总医院住院治疗22天,医院诊断余某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右外踝骨折、右距骨骨折、右跟骨骨折、右足舟骨骨折、右足第3-5跖骨骨折、右第5趾近节趾骨折等。2022年12月9日,司法鉴定所就本案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余某某伤残玖级。余某某因驾驶保险标的车发生意外,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某某财保龙岩中心支公司就本案意外事故申请保险金10万元,但是保险公司拒赔。余某某遂委托林继华律师处理本案,进行诉讼。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提出余某某在事故期间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而主张全案拒赔。同时还提出赔偿主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认定上,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意见,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争议焦点制定应对策略,针对保险公司的各项抗辩逐一反驳,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首先,举证余某某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原件,但该项与保险公司通过网络查询结果不一致。其次,对于赔偿主体,余某某直接作为原告起诉是否适格的问题,在保险单中已明确记载,被保险人虽为龙岩市永定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但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故保单上记载的保险人实为投保人,余某某才是被保险人,直接作为原告起诉适格。再次,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绑定,司法鉴定所就本案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余某某伤残玖级,本案保险限额为50万元,九级即20%为10万元,故主张10万元符合约定。

同时因为本案就余某某在事故期间是否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双方举证争议较大,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2023年5月11日,法院向四川省南充市交通运输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余某某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发证机关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余某某提供的从业资格证二份与某某财保龙岩中心支公司从网络平台查询余某某的从业资格信息不相符,予以协助核实余某某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结果回函显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之所以网络查询不符系因为系统更新未同步导致。


四、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余某某支付保险金10万元。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发生交通事故或工伤后应当及时报警并就医,妥善保管全部医疗票据、病历和诊断证明。

第二,伤残鉴定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建议在鉴定前咨询专业律师。

第三,保险公司提出的各项抗辩需要有法律依据,受害人不必因保险公司的拒赔而放弃合理主张。

第四,驾驶经营性车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否则发送事故保险公司会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赔。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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