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厂内坠落受伤,工厂拒赔,仲裁及法院判决赔偿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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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号:沙劳人仲案字(2023)第131-1、131-2号
案由:工伤赔偿争议
审理机构: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审】案号: (2024)闽0427民初460号
案由:工伤赔偿争议
审理机构: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狄某某,男,51岁,山西万荣人。2020年11月入职福建某建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每月固定工资5000元,银行转账发放。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6月20日中午,狄某某按厂长安排对公司损坏的速凝剂复配机进行维修。12时45分,狄某某在复配机顶部平台安装零部件时触电,从约2米高处坠落地面致伤。当日送往沙县区总医院就诊,先后两次住院共50天,诊断为双侧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颈椎多发骨折、右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脑疝、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右侧额颞骨颧弓骨折、胸骨柄骨折、颅脑修补术后等。2023年3月24日,狄某某因工厂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自行向沙县区人社局申请,沙县区人社局依法认定狄某某为工伤。2023年8月28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

因厂方拒赔,狄某某委托林继华律师代理工伤赔偿。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公司否认工伤责任。公司主张狄某某维修机器未向公司报备、未规范操作、未采取保护措施,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第二,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公司主张双方已于2023年1月20日通过口头通知离职解除了劳动关系。狄某某主张劳动关系于社保停保之日即2023年12月18日解除。

第三,各项工伤待遇计算。公司主张狄某某月工资5000元应打折计算、停工留薪期过长、护理费交通费不应支持等。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足额获赔制定三步策略:

第一步,工伤认定。狄某某自行向沙县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人社局依法认定狄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但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工伤决定生效。

第二步,劳动能力鉴定。狄某某自行向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经鉴定为一处符合九级第3条、一处符合九级第23条、一处符合九级第11条,根据同级晋升原则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

第三步,仲裁追索工伤待遇并应对公司起诉。律师计算工伤待遇总额后,代理向仲裁委申请裁决,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对公司提出的各项拒赔理由,相应驳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减轻工伤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劳动者过错可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属于无过错责任,劳动者即使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也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四、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18日解除;公司支付医疗费11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885.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8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4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600元,共计近25万元。

裁决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沙县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公司在狄某某受伤当月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全部工伤待遇须由公司自行承担,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大额费用共计近25万元,均由公司自行承担。

第二,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伤情确定。本案狄某某伤情严重(多部位骨折、脑部受伤),律师根据伤情主张10个月停工留薪期,最终获得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计算,每月5000元标准全额支持。

第三,发生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注意保留医疗票据、诊断证明、工作记录等证据。本案狄某某事故发生在2022年6月,人社局认定工伤后公司试图通过诉讼推翻,但因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最终未能得逞。

第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减轻工伤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劳动者过错可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属于无过错责任,劳动者即使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也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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