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作业被矿石砸伤,矿方拒赔,仲裁裁决赔偿27万余元

真实裁判文书
有图有真相,点击放大看
案号:田劳人仲案字〔2023]第320号
案由:工伤赔偿争议
审理机构: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明某某自2021年6月入职三明市大田县某某铁矿有限公司,岗位是井下采掘工。2021年12月10日14时10分许,明某某在工作面作业时被顶板掉落的矿石砸伤。受伤后,送往三明市第二医院治疗,诊断为:1、胸12压缩性骨折;2、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3、胸10、腰1、腰4左侧横突骨折等。住院治疗25天。2022年2月23日,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三明市(大田县)认定工伤[2022]131《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明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3年6月25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足委员会以明劳能鉴评定明某某未劳动功能障八级。后因矿方拒赔,明某某遂委托林继华律师处理。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项目和金额认定上,矿方派出律师提出多项抗辩意见,但皆为于法无据之意见,如:矿工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矿方的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的计算等等。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争议焦点制定应对策略,针对矿方派出律师的各项抗辩逐一反驳,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减轻工伤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劳动者过错可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属于无过错责任,劳动者即使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也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对于矿方提出的赔偿标准主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有明确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主要的大项目上会依法认定。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明某某的诉讼请求,裁决矿方赔偿医疗费388.6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87.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4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600元等合计271360.05元,扣除矿方预借款明某某的11800元,其余还需支付明某某259560.05元。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报警并就医,妥善保管全部医疗票据、病历和诊断证明。

第二,工伤的伤残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政府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选择司法鉴定所鉴定仅可作为商业保险理赔使用,在主张工伤赔偿上系无效的鉴定。

第三,用人单位提出各项抗辩需要有法律依据,受害人不必因用人单位的拒赔就放弃合理主张。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