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重型专项作业车撞伤赔偿有争议?法院判决赔偿近58万元

真实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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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427民初2660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机构:沙县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邓某某,男,56岁,南平延平区人,从事建筑零件零售业务。2023年2月20日,邓某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国道205线沙县区高砂镇阳溪路段时,被李某某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部分财物灭失。交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某无责任。

事故后邓某某先在沙县区总医院抢救,后转至三明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50天,又转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南平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2天。诊断包括右小腿不全离断伤并创口感染、右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骨折、右小腿皮肤软组织缺损并感染等,行多次手术包括脾脏全切除等。司法鉴定评定为一处八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误工期21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因赔偿重大争议,邓某某委托林继华律师提起诉讼。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邓某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应扣除20%超医保费用、营养费按30元/天计算、护理费按50%标准计算出院后部分等。

第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保险公司主张邓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及无收入,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三,残疾赔偿金计算。邓某某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均对计算年限和系数提出异议。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赔偿金额最大化制定策略:

关于医疗费,律师提交完整出入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清单,证明实际发生医疗费134755.01元。针对保险公司主张扣除20%超医保费用的意见,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超医保费用不合理且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该主张不被法院采纳。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律师提交邓某某父母身份信息,证明父亲85周岁、母亲83周岁,共育有七名子女(其中两名已死亡),由五名子女共同赡养。按福建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2842.88元,法院全额支持。

关于残疾赔偿金,律师以邓某某从事零售业务为由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各方对此无异议,法院确认残疾赔偿金367271.68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2842.88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根据伤残等级主张20000元,法院酌定16000元。


四、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邓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75262.94元,包括医疗费13475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7200元、误工费30836.25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67271.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鉴定费1800元。

判决某财险深圳龙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8000元(已支付18000元),某财险厦门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77262.94元。扣除已付款项后,邓某某实际获赔522262.94元。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务必及时报警并保留所有医疗票据。本案医疗费超13万元,完整票据是获赔的基础。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费用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与残疾赔偿金同时主张。本案邓某某父母均已超过80周岁,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被扶养人无收入来源证明,法院据此全额支持了被扶养人生活费22842.88元。

第三,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基本保障。本案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最终由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各自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障了受害人的获赔权益。

第四,严重交通事故可能导致多处伤残,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多个伤残等级的赔偿。本案邓某某一处八级、二处十级伤残,综合计算残疾赔偿金超过36万元,受害人要充分利用伤残等级争取最大化赔偿。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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