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作业受伤,公司以劳务关系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历经多审终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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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号:元劳人仲案字(2024)第119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审理机构: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审】案号:(2024)闽0403民初3527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审理机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4)闽04民终1265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审理机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郭某某在三明市某某建村有限公司从事装订工工作,负责钉托盘架、包装箱,双方间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郭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而且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微信向郭某某发放工资。2023年12月23日下午,郭某某在被公司的工厂干活时,不慎被角磨机缠绕左上肢衣服后卷入导致前臂被机器切割受伤,后公司老板及工友将其送往三明劲松医院救治。事故后,公司既没有赔偿也没有为郭某某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声称双方只是劳务关系,拒绝赔偿。郭某某遂委托林继华律师处理。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目前主要集中工伤认定上。公司否认劳动关系,认为郭某某只是受老板私人雇佣,工资为老板发放,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争议焦点制定应对策略,认为工资虽然为老板私人通过微信发放,但是该老板亦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在公司所从事的工作亦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的事项。同时郭某某平时住在公司的宿舍,接受公司的考勤,双方应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律师另外注意到,本案的目的虽然是确认劳动关系,其后进一步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郭某某入职不到一年,这同时又构成另一诉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当然诉其目的不是为了这个双倍工资,是逼迫公司主动进行工伤认定,而不是为了扩大争议。若公司意识到自己将多损失一笔钱而主动进行工伤认定,可以节约当事人获赔的时间,若是公司执迷不悟拖时间,当然让他多出一笔法定的支出,也是对伤者时间上的补偿。据此,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向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共计9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四、裁判结果

最终公司并没有领悟到后果,仍然拒绝为郭某某申请工伤认定。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经审理后支持了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郭某某与三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从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裁决三明市魔偶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郭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37478.00元整。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继续起诉。一审三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再次判决存在劳动关系并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一审判决后,公司又不服,继续上诉,二审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公司终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不但被确认劳动关系,还被多判决支付了近4万元。郭某某也依法申请了工伤认定,并拿到了工伤认定书(具体详见图)。后来,郭某某鉴定后再次仲裁公司并获得了工伤赔偿款,不在本案赘述。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发生工伤后,若公司不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就要立即采取措施,千万不要以为时效有一年就拖到最后才应对,可能会来不及。就好像本案,光确认劳动关系就打了一年。

第二,发生工伤后,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要立即采取措施,本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有时效的,每拖过一个月就减少一个月工资,拖后过一年,分文没有。

第三,公司提出的各项抗辩需要有法律依据,受害人不必因公司的拒赔而放弃合理主张。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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