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车上盖篷布摔下受伤,公司拒赔并拒绝出庭,仲裁裁决后获赔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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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沙劳人仲案字(2024)第94-1、-2号
案由:工伤赔偿争议
审理机构:沙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张某某系被三明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司机,于2023年4月13日起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该合同约定张某某从事驾驶员岗位工作,劳动报酬按月以计件工资的形式支付,计件标准按驾驶车辆月营运收入的18%提成,公司有为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5月9日,张某某因在爬车厢盖油布时摔落地面受伤,在将乐县总医院住院治疗至2023年5月26日。事故后,公司有为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6月15日,三明市(沙县区)认定工伤[2023]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但公司申请完以后突然经营陷入困难,其负责人全部拒见张某某。张某某无奈,遂委托林继华律师处理。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其实并无争议焦点,主要问题在于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后不再配合处理,使当事人陷入困难。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该情况制定应对策略。首先是目前已有工伤认定书,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律师带张某某于2024年7月1日在三明三元劲松膝复医院和三明曙光医院复查,进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同时在将乐县总医院申请工伤医疗终结。2024年8月9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张某某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在一切手续完备后,向沙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期间了解到,公司已于2024年3月将张某某的工伤保险停缴。而此时已经2024年8月,单位此时已失联,必然不会配合办理工伤保险,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恐怕出现问题,故仲裁的时候应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时间提前到2024年3月31日,且应将工伤保险部分的款和单位部分的款割开处理。审理期间,单位果然并未出庭。


四、裁判结果

沙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律师的方案,确认张某某与三明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三明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向张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2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1605.39元以及护理费人民币2800元,共计76705.39元。

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张某某凭借裁决书,依法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除前述单位应当支付的76705.39元,还申报到了近10万元。至此,共计获赔近18万元。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报警并就医,妥善保管全部医疗票据、病历和诊断证明。

第二,工伤保险费用在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前应当持续缴纳,不得断缴,否则会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

第三,公司不配合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伤者可以凭借裁决书自行申请。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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