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遇车祸受伤,保险主张体质问题,法院判决无关联获赔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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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24)闽0403民初3295号
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审理机构:交通事故纠纷
【二审】案号:(2025)闽04民终888号
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审理机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2023年9月26日9时01分,洪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行驶至好多多超市门口人行横道时,因超速驾驶且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正在人行横道上步行的丁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丁某某右肩袖陈旧性损伤、右肱二头肌肌腱部分断裂、右肩周炎等伤情。交警部门认定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某无责任。

事故后丁某某在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19天,并行关节镜下右肩关节探查清理、肩峰形成、肩袖损伤修补、肱二头肌肌腱缝合等手术。2024年4月20日,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一处十级伤残。因保险公示认为丁某某伤残与自身体质有关系,只愿意承担50%赔偿,丁某某遂委托林继华律师代理起诉。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保险公司主张按自身疾病参与度扣减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意见认定丁某某人身损害是主要原因,建议损害参与度为75%,保险公司据此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75%计算,其余25%应由丁某某自行承担。

第二,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医疗费应扣减15%。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费中存在非医保项目,应按15%比例扣减,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第三,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保险公司对护理期、营养期、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被告抗辩制定针对性应对方案:

第一步,固定侵权人全部责任。律师调取交警事故认定书,确认洪某某超速驾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查明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400万元,保险额度充足。律师代理丁某某诉请全部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第二步,驳斥参与度抗辩。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认定丁某某自身疾病参与度为75%。律师代理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里的"过错"是指法律上的过错而非自身身体特质。丁某某的右肩退行性改变属于个人体质因素,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不能据此减轻侵权人责任。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扣减参与度。

第三步,驳斥非医保扣减。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应扣减15%非医保费用,律师代理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也未证明具体哪些费用属于超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最终法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丁某某各项损失145550.10元,扣除已垫付18000元,还需支付127550.10元。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或体质状况不构成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前提,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个人体质因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不能成为减免赔偿责任的依据。本案保险公司试图以司法鉴定中的"损害参与度"概念混淆法律上的"过错"概念,但法院明确指出"损害参与度不是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

第二,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并取得事故认定书,明确责任划分。受害人无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行人在人行横道上通行享有优先通行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必须减速或停车让行。

第三,医疗费中是否存在非医保用药,不是保险公司单方说了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公司须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哪些项目属于非医保用药,并证明其已就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不能扣减。

第四,受害人定残时的年龄直接影响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本案丁某某定残时65周岁,故残疾赔偿金按15年计算(20年减去5年)。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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