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机构:大田县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2024年2月24日22时54分,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大田县均溪镇香山路由周田村往城关方向行驶,在慢速车道行驶至郭村路段时,跨越快速车道及双实线实施掉头。此时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林某某、郭某某同向行驶在快速车道,因秦某某驾车操作不当、未能按交通信号通行且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等人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等人无责任。
事故后李某某在大田县总医院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右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止点撕脱性骨折、右肘关节软组织挫擦伤等,于2024年3月1日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置入空心螺钉一枚)。2024年6月7日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一处十级伤残,因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等级,在赔偿发生争议,李某某遂委托林继华律师处理。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残疾等级。诉讼中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10月18日重新鉴定,维持十级伤残结论,但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依然不认可自己抽选择的司法鉴定中心签重新鉴定的结果。
第二,误工费计算标准。原告李某某主张其长期在城镇从事房屋装修或建筑泥水工工作,按农林牧渔业标准211元/天计算120天,主张误工费25320元。保险公司则主张李某某未提供劳动合同或收入证明,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月计算。
第三,护理期和护理费计算。原告按亲属护理主张护理费11200元,保险公司认为出院后无加强护理证明不应支持。
第四,残疾赔偿金计算。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持异议,坚持认为伤残等级偏高。
第五,医疗费非医保扣减。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项目和超标准用药。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多方抗辩制定应对方案:
第一步,固定全责事实。律师调取交警事故认定书,确认秦某某跨越双实线掉头是事故直接原因,负全部责任。同时查明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400万元,保险额度充足,损失可获全额覆盖。
第二步,争取较高误工费。误工费是本案最大抗辩焦点。律师代理李某某主张其在城镇从事房屋装修泥水工作,应按较高标准计算。法院最终采纳折中方案:认定误工期90天(酌定)、按居民服务业标准139元/天计算,判令误工费12510元。虽低于原告主张,但远高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步,争取营养期和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期60天、每天30元加每级伤残1000元共2800元,法院参照评定规范酌定30天,判令营养费1400元。
第四步,护理费部分实务。法院采纳鉴定规范认定护理期60天,住院期间按完全护理依赖、出院后按50%部分护理依赖计算,最终认定护理费5699元。
第五步,驳斥非医保扣减和重新鉴定申请。保险公司申请对医疗费进行非医保审核,同时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律师均予以反驳。法院对非医保审核意见不予采纳,对重新鉴定申请虽然启动,但重新鉴定结论仍维持十级伤残,未降低等级。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152379元,扣除已垫付18000元,还需支付134379元;秦某某赔偿李某某鉴定费1000元,扣除已垫付600元,还需支付400元。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双实线是禁止跨越的交通标线,跨越双实线掉头极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本案秦某某在夜间跨越双实线掉头,导致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在掉头前务必确认车道虚实线,禁止在双实线路段跨越掉头。
第二,摩托车在快速车道行驶本身并不违法。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等三人无责任,秦某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在最右侧车道(含快速车道),不得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第三,误工费赔偿以实际收入减少为前提,但不能机械要求提供完整证明材料。本案李某某为农村居民从事零工,无法提供完整收入证明,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酌定,既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体现了对农村务工人员实际损失的合理填补。
第四,护理期有鉴定规范可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对各类伤情护理期有参考标准,法院据此酌定60天,住院期间完全护理、出院后部分护理,符合伤情实际。
第五,伤残等级鉴定事关赔偿金额,建议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先行鉴定。本案被告申请重新鉴定,但结论维持不变,证明了原告单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