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审理机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2023年7月5日,朱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三明市三元区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在通过河西路龙新三路路口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林某某正由东向西横过人行横道,朱某某因超速驾驶且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与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事故当日林某某被送往三明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大面积脑梗死,住院至今长期卧床。2024年1月30日,司法鉴定所评定林某某为一处伤残二级、需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因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林某某家属遂委托林继华律师处理。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残疾赔偿金应否按参与度计算。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意见认定林某某原有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等疾病与事故造成二级伤残之间存在同等作用(参与度45%-55%),保险公司据此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应按50%计算,只赔一半。
第二,非医保医疗费应否扣减。保险公司审核认定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费用为2966.70元、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为8204.14元,主张应从赔偿中扣除。
第三,护理费计算方式和期限。林某某住院期间前15天在重症监护室无需护理,之后按每日180元护理费标准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保险公司主张护理期限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第四,营养费是否应支持。保险公司认为林某某一直在住院治疗、靠营养液维持,不应另计营养费。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被告多项抗辩制定系统应对方案:
第一步,固定全部责任事实。律师调取交警事故认定书,确认朱某某超速驾驶且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查明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保险额度可覆盖全部损失。律师代理主张因林某某损失未超过保险总限额,全部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
第二步,坚决驳斥参与度抗辩。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保险公司主张林某某原有疾病与伤残存在因果关系,应按参与度50%计算赔偿。律师代理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前提是"被侵权人对损害有过错",林某某的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不构成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明确指出"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对保险公司的参与度抗辩不予采纳。
第三步,驳斥非医保扣减。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但法院援引福建省高院赔偿标准指导意见明确:医疗费超过18000元的才需在超出部分按比例扣减非医保费用;本案非医保相关费用未超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故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保险公司该抗辩不成立。
第四步,争取护理费按长期护理依赖计算。律师代理林某某提交护理费发票,证明护理费支出。法院扣除重症监护期间15天后,参照福建省男性平均寿命和林某某年龄等因素,暂支持护理期至2026年7月31日,共认定护理费168992.90元。
第五步,争取营养费。保险公司主张林某某住院期间靠营养液无需另行计算营养费,律师代理指出鉴定机构已出具营养期一年的鉴定意见,最终法院判令营养费19950元。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林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25487.23元,扣除已垫付218000元,还需支付542487.23元;同时由保险公司返还朱某某垫付款65000元。驳回林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或体质状况不影响侵权人的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精神,受害人个人体质因素属于"损失"的客观构成部分,不是法律上的"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法院明确驳斥了保险公司的参与度抗辩,判令全额赔偿。
第二,非医保医疗费在交强险限额内不予扣减。福建省高院明确规定,医疗费超过18000元时才在超出部分按比例扣减非医保费用;未超过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的,不扣减。
第三,长期卧床的重伤者护理费可争取按完全护理依赖标准计算至合理预期年限。本案林某某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法院参照平均寿命计算了两年护理期,并保留了后续另行主张的权利。
第四,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证据固定和损失主张同等重要。本案林某某住院期间即委托律师代理,律师协助保存了完整的护理费发票、医疗费用清单、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确保了各项诉请获得支持。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