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人行横道遭遇车祸,法院判决赔偿近8万元

真实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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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闽0403民初1547号
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审理机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2023年11月23日6时55分,叶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行经工业中路桥西幼儿园旁人行横道路段时,与自西向东步行横过人行横道的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

事故后罗某某被送往三明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8天,出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左髌骨股骨内侧髁胫骨上段骨挫伤、左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部分断裂等。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加强营养。司法鉴定所就本案评定罗某某一处伤残十级。因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罗某某委托林继华律师代理起诉。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伤残等级认定。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持异议,认为罗某某高龄关节退变严重,且无创伤性关节炎诊断,不认可伤残等级。

第二,医疗费非医保扣减。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应扣除20%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费用。

第三,各项赔偿费用计算标准。保险公司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按每天30元计算,护理费按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交通费按每天10元计算。

第四,后续治疗费。保险公司认为罗某某伤情较轻不需要后续治疗,应驳回。


三、我方应对方案

林继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保险公司多项抗辩制定应对方案:

第一步,固定全责事实并确保保险覆盖。律师调取交警事故认定书,确认叶某某在人行横道上未停车让行,负全部责任。查明叶某某的摩托车在人保财险晋江公司投保交强险,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第二步,确保伤残鉴定被采纳。保险公司对十级伤残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后维持十级伤残结论,消除了保险公司异议。

第三步,驳斥非医保扣减。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应扣除20%非医保费用,但未提交具体证据证明哪些项目属于超标准用药。律师代理指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具体超标准费用金额,否则不能扣减。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保险公司的非医保扣减抗辩不予采纳。

第四步,争取各项合理赔偿。律师代理罗某某按较高标准主张各项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按60元/天、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营养费有医嘱支持应获赔偿。

第五步,争取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法院认定罗某某定残时71周岁、赔偿年限9年,残疾赔偿金50537.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获全额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罗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7917.80元,扣除已垫付18000元,还需支付59917.80元;另支付鉴定费1000元。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律师提醒:

第一,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必须停车让行,行人在人行横道上享有优先通行权。本案叶某某驾驶摩托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全部责任。法律对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的让行义务有明确规定,违反必担全责。

第二,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时,可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本案保险公司质疑单方鉴定意见,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维持十级伤残结论,增强了判决的公信力。

第三,非医保医疗费扣减需有充分证据。保险公司主张扣除20%非医保费用,但未举证具体项目金额,法院不予支持。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

第四,高龄受害人残疾赔偿金年限按实际年龄计算。本案罗某某定残时71周岁,故按9年计算赔偿年限(20年减去11年)。

第五,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罗某某主张后续治疗费8000元因未实际发生被驳回,法院明确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保留了诉权。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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