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因怀孕被公司变相辞退,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经济补偿金及获双倍工资赔偿

真实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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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明劳人仲案字〔2024〕第89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机构: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2023年11月9日,吴某某入职三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在生产车间从事试剂组装、综合部开单员等工作,月均工资约2755元。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5月4日,吴某某向公司人事告知自己已怀孕近四个月。此后不久,公司便要求其工作至5月份为止。吴某某工作至2024年5月31日后离职。

吴某某认为,公司在其怀孕后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入职以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律师向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主张,吴某某前期为临时生产人员,按小时计薪,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劳动关系仅存在于2024年3月11日至5月31日。

吴某某方则主张,虽然前期按计时工资结算,但每天工作时长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超过24小时,按月发放工资,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双方自2023年11月9日起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吴某某主张,公司得知其怀孕后要求其工作到5月份为止,属于违法辞退孕期女职工。公司则主张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三、我方应对方案

接受吴某某委托后,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这一基础问题制定了应对方案。

针对劳动关系争议,我方提交了工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吴某某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按月领取工资,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同时指出,公司主张的非全日制用工不成立——吴某某每天工作时长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超过24小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针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我方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在吴某某告知怀孕后要求其工作到5月底为止,实质上是变相辞退。仲裁委最终认定双方均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属于协商一致解除。


四、仲裁裁决结果

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如下裁决:

一、确认吴某某与公司自2023年11月9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公司支付吴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096元。

三、公司支付吴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55元。

四、驳回吴某某其他仲裁请求。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第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等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有证据证明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按月领取工资,就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公司主张"临时工"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抗辩被仲裁委驳回。

第二,孕期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但"不得解除"不等于不能协商一致解除。如果女职工主动提出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不构成违法解除,只能主张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

第三,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从第二个月起就要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吴某某入职近7个月未签合同,获赔双倍工资差额15096元。

第四,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征缴范围,劳动仲裁不予处理,应向社保局投诉要求责令补缴。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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