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机构: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2022年11月,丁某某经人介绍到某再生资源回收站从事轮胎破碎磨粉工作,工资按重量计件结算,由黄某某按月通过微信发放。2023年8月30日,丁某某在作业时,胶块从机器中弹出砸中肩部,导致右锁骨骨折等多处损伤,住院治疗26天,并行手术植入内固定物。经鉴定,丁某某构成一处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雇主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拒绝承担其余赔偿责任。丁某某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雇主方主张双方是加工承揽关系。丁某某方则主张日常工作由雇主安排,工资按月发放,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第二,丁某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雇主方主张丁某某系在工作过程中自身操作不当导致受伤,自身存在过错。
第三,保险理赔款应否从赔偿中扣除。雇主方主张丁某某的保险系其出钱购买,故应予抵扣。
三、我方应对方案
接受丁某某委托后,围绕雇佣关系认定这一核心问题制定了应对方案。我方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报警回执等证据,证明丁某某由黄某某招聘、日常工作由黄某某和余某某安排、工资由黄某某按月发放,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丁某某与黄某某、余某某形成劳务关系,雇主承担70%责任,丁某某自行承担30%责任。判决:丁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67470元。扣除黄某某已垫付医疗费12621.31元及保险公司已理赔的64683.2元,判决黄某某、余某某赔偿丁某某41424.49元,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第一,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认定直接决定责任归属。雇主往往以"承包"为由推卸责任,但只要实际存在管理、安排工作、发放工资等特征,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劳务关系。
第二,从事危险工作时,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培训,未尽义务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提供劳务者自身也应当注意作业安全,否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第三,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从赔偿总额中扣除,受害方应注意这一风险。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