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王某某系三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配送员,与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4年11月8日9时30分许,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住家出发,先去早餐店吃早饭后,前往骑士驿站金鼎城上班打卡。9时42分,王某某驾车行至沙县区琅口路江山御苑路段时,与贺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事故经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沙县区总医院就诊。2024年11月11日,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初步诊断为:左第3掌骨骨折、右第4跖骨骨折、右第4肋骨骨折。2025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向沙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25年3月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25号),认定王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此后,王某某就该份认定书向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25年6月16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劳能鉴〔2025〕1142号),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王某某认为自己的伤情不应该仅是十级,遂委托林继华律师处理。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初次诊断证明能否完整反映伤情。
律师经仔细核对发现,2024年11月11日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记载的伤情与实际伤情不符——该证明书仅记载"右第4肋骨骨折",但王某实际受伤部位为"右第2-4肋骨骨折",且有全身多处皮肤擦挫伤等损伤被遗漏。这一遗漏直接影响了后续劳动能力鉴定的准确性。
第二,伤残等级是否准确。
律师认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伤情系依据《工伤认定书》记载的伤情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没有错,而该认定是由单位申请的,单位将伤情记载不全的疾病证明书递交工伤认定,导致工伤认定时所述伤情与实际伤情不符。故应更正在伤情后,应当按照更完整的伤情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准确评定伤残等级。
三、律师代理实务
接受王某委托代理后,围绕更正伤情认定这一核心目标制定了应对方案。
首先,向沙县区总医院申请重新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2025年7月21日,医院重新出具诊断证明(字第:0680727),更正并补充诊断为:左第3掌骨骨折、右第4跖骨远端骨折、右第2-4肋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挫伤。
其次,代理王某向沙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说明原工伤认定所依据的诊断证明书记载伤情不全,请求撤销原认定决定,按完整伤情重新作出认定。同时提交《情况说明》,附上最新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最后,2025年8月1日,沙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通知用人单位也向重新确认申请。
四、案件结果
沙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定王某最终伤情为左第3掌骨骨折、右第4跖骨远端骨折、右第2-4肋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挫伤,于2025年9月4日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177号),认定王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
在此基础上,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5年1月13日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劳能鉴〔2025〕2152号),鉴定结论为:根据同级晋升原则,劳动功能障碍九级,比初次鉴定的十级晋升了一个等级。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第一,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即便是上班途中先吃早饭再去打卡,只要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第二,初次诊断证明书记载的伤情可能不完整,受伤后应仔细核对诊断证明与实际伤情是否一致,保留好全部检查报告和影像资料,发现遗漏应及时要求医院更正。
第三,工伤认定后发现诊断证明不完整或伤情有遗漏,可以申请撤销原工伤认定并重新认定,不要因为已经拿到认定书就放弃更正的主动权。
第四,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直接决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十级和九级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方面均有明显差距。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