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机构: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2024年6月13日16时20分,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沙县区陈罗坑路路口路段,与行人邓某某发生刮碰,致邓某某受伤。事故经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邓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某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住院治疗共计58天,其中在沙县区总医院住院47天,在三明市第一医院住院11天,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左踝关节擦挫伤、左小腿慢性溃疡伴感染、左足第1、4、5跖骨内固定术等。出院医嘱要求继续石膏托固定、适当功能锻炼,术后3个月患肢禁止完全负重。2024年12月19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邓某某一处伤残十级,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因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等级,保险理赔发生争议,邓某某遂委托林继华律师处理。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等级。诉前调解阶段,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仍评定为十级伤残。
第一,67岁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保险公司主张,邓某某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7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证据证明有收入减少的情况,误工费不应赔偿。邓某某方则主张,邓某某虽已67岁,但仍有劳动能力和实际收入来源,因伤致残导致无法正常劳动,应予以误工费赔偿。
第二,护理费如何计算。双方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和期限存在分歧。
三、我方应对方案
接受邓某某委托后,围绕各项损失准备了证据材料,并调取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信息系赖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万元及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针对误工费,我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邓某某在受伤前具有劳动能力,但因年事已高,未能提供完整的工资流水和收入证明,这是本案的客观难点。
针对护理费,我方提交了鉴定意见书证明护理期为90天,并结合医嘱及邓某某的年龄、伤情,主张住院期间按240元/天、出院后按70元/天计算。
针对营养费,我方结合鉴定意见(营养期90天)和十级伤残情况,主张营养费3700元。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邓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30168元,扣除李某已支付的20280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邓某某109888元。车主赖某对事故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第一,老年人步行时被机动车刮碰,事故责任认定是关键。本案中邓某某是行人,被机动车刮碰,驾驶员全责,受害者无责。
第二,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实际劳动收入和因伤导致的收入减少。如无法提供,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误工费的主张。
第三,护理费的计算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两个阶段。出院后护理费的认定标准通常低于住院期间,法院会结合伤情、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第四,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非常重要。本案肇事车辆投保了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和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邓某某的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全部由保险公司赔付,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