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肇事驾驶员醉驾被撞伤,保险拒赔,法院判决应先赔偿近17万元

真实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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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闽0427民初424号
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审理机构: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2024年8月14日23时32分许,杨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沙县区泰和路一品江山38栋门前路段,与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事故经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某被送至沙县区总医院住院治疗25天,诊断为腰L5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第8、9肋骨骨折等。出院医嘱要求卧床休息6-8周,3-6个月内避免重体力劳动。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黄某某一处伤残十级,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因肇事方醉驾,保险拒赔,黄某某遂委托林继华律师处理。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醉酒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如何赔偿。保险公司主张,杨某系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保留追偿权。对于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提出异议,主张不应赔偿或应从严认定。

第二,各项损失的具体认定。双方对误工费计算标准、护理费计算方式、营养费有无医嘱、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赔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三、我方应对方案

接受黄某某委托后,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制定了应对方案,同时律师调取了肇事方和肇事车辆信息,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杨某,该车仅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另,杨某因醉酒驾驶,于2024年10月31日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

针对交强险赔偿问题,我方提出,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不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包括醉酒驾驶)而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保障功能,即使驾驶员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

针对各项损失,我方逐一提交了医疗费票据、工资流水、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并对保险公司的扣费主张逐项反驳: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费用,但未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的不合理性和非必要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69867.19元,判决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黄某某165348.45元(已扣除杨某事故后支付的4518.74元)。但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杨某醉酒驾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黄某某的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第一,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仍然要赔。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受害人,驾驶员醉驾不成为保险公司拒赔受害人的理由——保险公司赔完后可以找醉驾司机追偿,但不能让受害人买单。

第二,驾驶员醉酒驾驶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醉驾入刑绝非一纸空文。

第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项目。本案中黄某某有两个未成年女儿,法院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29933元。有未成年子女的受害人应当注意准确计算并主张该项费用。

第四,受害人因侵权人醉酒驾驶导致受伤,对方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的,赔偿主要依赖交强险限额。建议机动车所有人务必投保充足的商业三者险,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多一重保障。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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