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机构: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南平。
2024年10月1日18时许,李某驾驶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浦城县兴浦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超越前方同向由季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时发生碰撞,致季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事故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季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季某某被送往浦城县医院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左侧额叶挫裂伤、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左侧第3、4、5、6、7、8肋骨骨折)。2025年1月18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季某某一处伤残十级。
因肇事驾驶员无证驾驶,季某某与保险公司就理赔发生争议,遂委托林继华律师处理。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69岁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人保南平分公司和李某均主张,季某某事故发生时已经69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误工费不能成立。
第二,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如何认定。双方对护理费计算标准、营养费计算方式存在分歧。
三、我方应对方案
接受季某某委托后,针对本案各项损失准备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律师调取了事故车辆信息,系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后保险公司已先行赔付季某某1000元。
针对误工费,季某某主张,虽然超过退休年龄,但其仍有劳动能力和实际收入来源,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客观导致其无法正常劳动,应予以误工费赔偿。我方根据其要求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季某某在受伤前具有劳动能力,但因年龄较大,未能提供完整的工资流水和收入证明,这是本案的一个客观难点。
针对护理费,我方提出季某某因肋骨多处骨折导致行动严重受限,住院期间确需他人护理,主张的护理费700元(5天)未超出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应当予以支持。
针对营养费,我方提交了鉴定意见书及病历材料,证明季某某的伤情较重(左侧第3-8肋骨骨折、额叶挫裂伤),结合十级伤残的情况,营养费1150元合理合法。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季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75339元,扣除人保南平分公司已赔付的1000元,判决人保南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季某某74339元。误工费因无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未获支持。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第一,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仍然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法院会按实际年龄计算赔偿年限,本案中季某某69周岁,按11年计算残疾赔偿金,一分不少。
第二,退休年龄不等于没有误工损失,老年人如有实际工作和收入(如农村务农、打零工等),应提供相关证据主张误工费。建议提前留存收入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材料。
第三,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也要投保交强险,无牌上路发生事故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但无牌车辆上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建议车主及时办理牌照和保险。
第四,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为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本案中季某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