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机构: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南平。
2024年8月25日10时24分许,张某驾驶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浦城县南浦北路由南往北行驶,与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事故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被送往浦城县医院住院治疗。因伤情较重,吴某某先后两次住院,共计114天。第一次住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多处挫伤、膝半月板撕裂、下肢韧带损伤。第二次住院行膝关节半月板成型术,术后需定期复查和康复治疗。2025年2月27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吴某某一处伤残十级,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因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等级,且认为吴某某伤残系自身体质原因导致,保险理赔发生争议,吴某某遂委托林继华律师处理。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既往病史能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参与度问题)。诉讼中,保险公司申请对伤残等级、伤病关系及参与度、合理住院天数进行重新鉴定。2025年8月20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仍为十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是导致吴某某左侧膝关节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交通伤参与度建议85%左右;住院天数未发现明显不合理。保险公司和张某主张,吴某某膝关节功能障碍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交通伤的参与度仅为85%左右,各项损失应按85%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58岁退休人员能否主张误工费。保险公司主张,吴某某已58岁,系退休公务员,按月领取退休金,不存在误工损失。
三、我方应对方案
接受吴某某委托后,围绕参与度这个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应对方案。同时律师调取了事故对方信息,其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赔付医疗费18000元及修理费1380元,张某已支付医疗费3600元。
针对参与度问题,吴某某主张,自身疾病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是导致吴某某伤残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应当按照100%比例全额赔偿。律师方提出: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受害人自身的疾病或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吴某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其膝关节问题虽有自身疾病因素,但交通事故是导致伤残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要求按85%参与度扣减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误工费,我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吴某某在退休后仍有劳动收入,但因证据不够充分,未能完全证明误工损失。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2686元。同时法院明确认定:自身疾病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不减侵权人责任,保险公司要求按85%参与度扣减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人保福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吴某某138196元(已扣除已赔付的19380元),张某赔偿吴某某11510元(已扣除已赔付的3600元)。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第一,保险公司以受害人自身疾病或体质状况为由要求扣减赔偿(参与度抗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侵权法上的过错不包括受害人的疾病或体质,谁撞人谁全赔。
第二,退休人员如果退休后仍有实际劳动收入(如返聘、兼职、个体经营等),应妥善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证明等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不支持误工费。
第三,后续治疗费如果尚未实际发生,法院通常不会在本案中一并判决,可以等实际产生费用后另行起诉。
第四,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需要提供正规发票和维修清单,保险公司单方定损不能替代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建议维修前与保险公司协商确认定损金额,或保留好全部维修票据。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