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工高处坠落受伤,法院判决多被告赔偿近54万元

真实裁判文书
有图有真相,点击放大看
案号:(2025)闽0403民初2330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机构: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本案发生在福建三明。

2024年6月25日,余某某受牛某某雇佣,到三明市三元区小蕉村的某工贸公司做电焊工,约定每日报酬400元。2024年6月29日上午11时许,余某某站在约七八米高的升降篮内进行厂房屋顶焊接作业时,罗某某驾驶吊车吊起柱子,不慎碰到余某某站着的升降篮,导致余某某从升降篮内甩出坠落受伤。余某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8天。经诊断,其伤情包括L1、L3、L4椎体爆裂性骨折伴神经损伤、L5椎体滑脱、左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胸4、6椎体骨折、胸骨多发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先后接受了两次手术。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的损伤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二、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各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牛某某辩称其与余某某都是工贸公司雇佣的工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工贸公司辩称余某某系牛某某个人雇佣,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牛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到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应由牛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罗某某操作吊车失误,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罗某某辩称其驾驶的车辆有投保相关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交通事故,不应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商业险保险公司辩称余某某未能举证证明所受伤害系案涉车辆导致,且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存疑,不应承担商业险理赔责任。

第二,赔偿项目和金额的争议

各被告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项目和计算标准提出了异议。


三、我方应对方案

针对上述争议,我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一是梳理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工贸公司在选任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牛某某作为雇主未尽安全义务亦应承担责任,罗某某操作不当存在直接侵权过错。二是提供完整的医疗记录、伤残鉴定意见书、亲属关系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逐一回应各被告对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质疑,依法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三是论证案涉特种车辆虽非在道路上行驶,但依法可比照交强险条例处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余某某因本起事故所受损失合计547126.34元。法院对各方的责任比例划分如下:工贸公司作为定作人,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不具有高空作业资质的牛某某,在选任上存在过错,承担10%的责任;牛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施工现场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承担27%的责任;余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升降篮中作业时解开安全带,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18.9%的责任;罗某某操作吊车不当造成事故,承担44.1%的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8000元,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43282.72元。牛某某赔偿147724.11元,余某某返还工贸公司垫付款7237.37元。


五、林继华律师提示

第一,高空作业和特种作业风险极高,雇主应当为雇员购买保险、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施工现场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时,应当仔细梳理各方法律关系,区分雇主责任、定作人选任过错责任、直接侵权责任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依法向各责任主体主张赔偿。

第三,受伤后应当第一时间保留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联系方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后续维权。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信息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个案结果仅供参考)

×